邢事“一号”案
2021年8月27日,南通通州湾示范园区法院立案审理了由通州湾示范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号案子。
医生独任审理
2021年9月 14日早上10点,由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法院党委书记、医生张骥可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案件审理了(2021)苏0692刑初1号案子,即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法院“邢事1号案”。
此案由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检察院党委书记、检察长曹卫星到庭适用公诉。
被告王某因涉嫌仿冒商标注册罪,因其经济发展艰难,为完全确保其支配权,经王某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分派了援助律师出任被告的辩护律师。
开庭审理全过程
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控告:“贵州茅台集团”、、均是我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依规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核准应用于第33类“酒……”产品。被告王某为了更好地谋取不法权益,起先在网上订购印着以上三种商标logo的空罐、酒盒包装、包装木箱等原材料,在贵州仁怀市本地选购廉价纯粮酒开展瓶装,制做规格型号为500ml和1L的53度“飛天牌”贵州茅台酒根据互联网销售,总共盈利91300元。2020年12月3日,王某在贵州仁怀市被抓捕。
经有关权威部门评定,案涉王某瓶装的纯粮酒虽合乎工业乙醇的检验标准,但经贵州茅台酒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辨别,均为仿冒贵州茅台酒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商品。
开庭审理调研进行前,法院告之了被告的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的起诉支配权。下面公诉人诵读民事起诉书,大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轮着审讯了被告。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就判罪直接证据、定刑直接证据开展了质证,被告以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直接证据发布了质证意见。质证、质证完毕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开展了庭审,被告王某作了最终阐述。
复庭裁定
依据案件审理查清的真相和直接证据,法院复庭裁定被告王某犯仿冒商标注册罪,被判刑刑期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款RMB六万五千元,严禁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业酒水商品的生产经营。
总结
此案的案件审理是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法院贯彻始终最严苛维护专利权的司法部门核心理念、运用专利权集中化所管“三审合一”的审理方式、提高专利权维护强度的典型性。通州湾示范园区人民法院将在未来的审理进行工作中,挑选一些社会发展影响力高、销售市场竞争力大、接近人民日常生活的著名商标案子开展公开审判,提升知识产权维护普法宣传,借此机会提升中国人对商标logo、专利权、版权等专利权法规维护的认同度。贯彻落实专利权“严维护、大维护、快维护、同维护”的整体需求和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搭建专利权“立体式”维护管理体系。
此案还特邀了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主流媒体等开展了旁边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