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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氢醋酸钠?脱氢乙酸钠? 一字之差商家引纠纷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02 11:11:04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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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消费者权益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原告付先生认为自己在超市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但是最终法院驳回了付先生的诉求。
去年4月16日,江阴市民付先生在无锡某超市购买了29包某品牌牛肉粒,价格共计611.7元。但是在牛肉粒买回去以后,付先生发现该品牌牛肉粒的配料表中含有“脱氢醋酸钠”和“牛肉香精”这两种添加剂。随后他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并没有“脱氢醋酸钠”、“牛肉香精”这两种食品添加剂。因此,付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该牛肉粒的生产厂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他将超市和生产厂商一起告上法院,并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11.7元;生产厂商赔偿十倍赔偿金6117元。
脱氢乙酸钠

脱氢醋酸钠?脱氢乙酸钠? 一字之差商家引纠纷

而超市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付先生购买的牛肉粒并不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不合格产品,且该牛肉粒也没有造成付先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其不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该牛肉粒的生产厂商则提出,牛肉粒配料表中的“脱氢醋酸钠”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的“脱氢乙酸钠”的英文名、化学分子式、国际编码完全相同,两者根本是同一种物质。
而“牛肉香精”,就是GB2760-2011中的“食用香精、香料”,只是生产厂商为了使消费者明确口感,避免自己不喜欢的口味,特意在包装上标识“牛肉香精”,这是一种体贴消费者的做法。因此,生产厂商认为付先生无权获得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脱氢醋酸钠”是卫生部2008年第4号公告明确允许使用的防腐剂,该物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牛肉香精”属于食用香精、香料,牛肉粒中并未禁止添加。虽然本案涉及的牛肉粒外包装标签中没有使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不够规范,但也不能证明其存有食品安全问题或造成付先生的损害,所以付先生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所涉及的牛肉粒生产厂家在GB2760-2011将“脱氢错酸钠”名称变更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后,没有立即在产品包装上作出调整,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质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始终是老百姓关注的重点,广大商家应该引以为戒,不要因为小小的疏忽而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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