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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不合格 黑龙江省友谊县二亮蔬菜店被罚款50000元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6 15:20:42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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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网2021年8月24日讯,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三期)。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三期)

2021年8月24日,友谊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2021年5月份友谊县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公示》(2021年6月15日),涉及我县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友谊县二亮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标示为友谊县二亮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和1批次绿豆芽不合格。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绿豆芽不合格项目为6-苄基腺嘌呤。购进日期:2021年5月20日。

经营者信息:友谊县二亮蔬菜店,法定代表人:康鹏佳,食品小经营核准证:XJYA(2021)230522000197,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邮政街。

(二)处理情况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友谊县二亮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涉嫌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鉴于当事人并非初次抽样检验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公告召回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开展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如实提供证据,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黄豆芽、绿豆芽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已全部售完无法没收,拟对你单位做如以下处理:处以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实调查,该批次生产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在监督抽检检测过程中,检出了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项目,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和6-苄基腺嘌呤项目在生产豆芽生产中不得使用。友谊县二亮蔬菜店已按照整改措施组织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验收结果为整改合格。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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