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使用液相色谱仪测定辣条中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含量,分析市面上辣条中防腐剂的使用现状。对比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实验结果,得出现在市面上的辣条仍存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风险。
辣条,是一种以面粉为主要原料,通过挤压熟化等一系列工序加工而成的休闲零食。由于生产标准混乱,一直以来,辣条存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为规范辣条生产标准,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但是,一些企业在2020年2月以后,继续使用DBS43/002《挤压糕点》或企业标准以“挤压糕点”名义生产辣条。为此,笔者分别购买了标称“调味面制品”“挤压糕点”的辣条,检测这些辣条中的山梨酸、苯甲酸和脱氢乙酸的使用情况。
1辣条中苯甲酸、山梨酸和脱氢乙酸的测定
1.1试剂与仪器
苯甲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山梨酸(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亚铁氰化钾(92g/L);乙酸锌(183g/L);乙酸铵(0.02mol/L);甲醇(色谱纯);脱氢乙酸(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氢氧化钠(20g/L);硫酸锌(120g/L);实验用水均为GB/T6682-2016规定的一级水。
高效液相色谱仪:配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安捷伦);KQ3200超声波清洗器(昆山舒美超声仪器);BSA224S电子天平(赛多利斯科学仪器);H1850高速离心机(湖南湘仪实验室仪器)。
1.2色谱条件
1.2.1苯甲酸、山梨酸的测定色谱柱:
C18柱,柱长250mm,粒径5μm;检测波长:230nm;柱温:30℃;流动相:甲醇+乙酸铵溶液=5+95;流速1mL/min;进样量10μL。
1.2.2脱氢乙酸的测定色谱柱:
C18柱,柱长250mm,粒径5μm;内径4.6mm;检测波长:293nm;柱温:30℃;流动相:甲醇+乙酸铵溶液=10+90;流速1mL/min;进样量10μL。
1.3样品前处理
使用GB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中的方法,对辣条进行前处理。取上清液用0.22μm微孔滤膜过滤,待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定。
1.4标准溶液的配制
1.4.1标准储备液配制(100μg/mL)
苯甲酸、山梨酸混合标准储备液配制:准确吸取标准溶液苯甲酸(1.00mg/mL)、山梨酸(1.00mg/mL)各1mL于10mL容量瓶中,加水定容至刻度。
脱氢乙酸标准储备液配制:准确吸取标准溶液脱氢乙酸(1.00mg/mL)1mL于10mL容量瓶中,加水定容至刻度。
1.4.2标准工作液的配制
准确吸取各标准储备液0.2、0.5、1、2mL与5mL分别置于1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分别制成苯甲酸、山梨酸混合标准工作液和脱氢乙酸标准工作液。
1.4.3标准曲线的绘制
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别测定混合标准系列工作溶液相应的峰面积,以混合标准系列工作液的质量浓度为横坐标,以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1.4.4试样的测定
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别测定试样溶液的峰面积,根据标准曲线得到待测液中苯甲酸、山梨酸和脱氢乙酸的质量浓度。再根据公式(1)计算检测结果。
式(1)中:X—试样中待测组分含量(g/kg);c—由标准曲线得出的试样液中待测物的质量浓度(mg/L);v—试样定容体积(mL);m—试样质量(g)。
2实验结果
2.1样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结果
15个辣条样品中,有7个是标称为“调味面制品”的辣条,8个是标称为“挤压糕点”的辣条,这些辣条中的苯甲酸、山梨酸的测定结果见表1。
表1中LT01~LT07是产品包装上标称为“调味面制品”的辣条,LT08~LT15是标称为“挤压糕点”的辣条。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对调味面制品中苯甲酸的限量规定是不得添加,对调味面制品中山梨酸的限量规定是不得添加。若辣条类食品按现行规定以“调味面制品”进行管理,则LT08、LT09、LT10样品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
2.2样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结果
从表2可知,标称为“调味面制品”的辣条中均未检出脱氢乙酸,但标称为“挤压糕点”的辣条中普遍检出了脱氢乙酸,其含量虽然未超出GB2760-2014标准对糕点中脱氢乙酸的限量要求,但是辣条类食品若按现行规定以“调味面制品”来进行管理,样品LT08、LT09、LT10、LT11、LT12、LT13和LT14都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
3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分析市面上采购的15个辣条样品,发现存在两个问题。
(1)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后,仍有生产企业继续用“挤压糕点”的名义生产辣条。
(2)通过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样品中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的含量,发现其防腐剂含量虽均未超出其标称生产品类的国家限量使用标准,但不符合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另外,在购买的标称“调味面制品”的辣条中,在其配料表上看不到常见防腐剂。但相较于使用常见防腐剂的辣条,其保质期并未缩减,依然有120~180天。可能是生产工艺的改进增加了辣条的保质期限,或是生产企业使用了其他的食品防腐剂,这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验验证。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各种公告规范辣条生产。就目前而言,公告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仍有欠缺,应该尽快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统一以调味面制品标准生产辣条,迅速查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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