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蒙同志:
您好!2023年1月3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水分减量”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其中“按规定”即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专业粮食检验机构”一般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算粮食储存损耗水杂减量,应完整反映货位保管期间变化情况,使用平仓后和出仓时的检测数据,只要质量检验符合规定即可。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