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四名被告依法受到严惩。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未经批准生产的散装减肥胶囊和糖果片,自行分装后对外销售。2020年8月,金某某委托河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综合果蔬压片糖果2000盒,并自行分装对外销售。2019年2月至案发,金某向姜、李、吴、贾销售上述减肥产品360多万元。被告姜从被告金购买减肥产品后,通过淘宝平台和旺旺客服微信销售。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19日,销售额超过600万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西布曲明”。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金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姜、余、姜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构成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罪,判处姜等12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情节特别严重,六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姜、金等人向消费者支付1000多万元,在国家媒体向公众道歉,发布风险警告,提醒消费者销毁。
法官提醒:西布曲明被列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和使用的物质,因为它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必须选择正规渠道,注意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资质和产品证书,谨防购买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合理合法地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