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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宣布了五个典型的食品安全案例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06 00:13:37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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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省、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继续整改腐败和作风问题。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加强主体责任为基础,推进“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深入挖掘侵害群众利益的线索,如专项行动、网上订餐、校园食品安全众利益的线索,处理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威慑了非法企业,进一步提高了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部分典型案例现公示如下:
案例一 外卖平台代理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
2022年5月12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代理机构的检查中发现,该机构未审查部分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平台上有一家无证商户,部分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量化分级信息未公布。上述行为违反了《在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寿司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3月7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寿司店操作室时发现了其使用情况“调味糖浆风味饮料”(用于调制饮料),“盛田生鱼片酱油”(三文鱼生身调料)、“樱鹤牌烧肉汁调料”三种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三 某餐厅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接群众举报某餐厅销售过期“青岛生啤”。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核实,发现27瓶冰柜陈列在营业场所过期“青岛啤酒·鲜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超过27瓶的保质期“青岛啤酒·鲜啤”销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四 某餐饮管理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2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餐饮管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前改正,并予以警告。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名从事直接进口食品接触的员工仍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无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并上缴国库。
案例五 某餐厅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3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餐厅传单上使用了违反广告法的口号。该研究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发现餐厅发放的传单上印有“排名第一”发放的代金券上印有宣传用语“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宣传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3)项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6)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非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材料来源:食品经营科、西城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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