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自专项行动以来,柳州重点关注容易引起系统、区域风险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全面深入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继续加强执法,调查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件,威慑犯罪分子,确保人民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例现曝光:
01 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例用于柳北区荣娇甜品店
基本案情:
柳北区市场监督局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守底线,查隐患,保安”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时,对柳州荣娇甜品店2022年3月23日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残留(干样,以此为准Al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核实,当事人因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而产生的油条铝残留(干样,以此为准Al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760-2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在各种食品中普遍存在,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在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内添加食品添加剂,避免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或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人体损害。
02 柳城县东泉镇联欢百货批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柳城县市场监督局前往柳城县东泉镇联欢百货批零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超市营业场所货架上经营“太郎?美味多鸡味调料”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经核实,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太郎?美味多鸡味调料”违法事实。超市老板表示,由于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所售食品超过保质期,未能意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通知,责令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超过保质期意味着食品质量可能发生变化,食品安全难以保证。因此,过期食品应立即下柜,不得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对消费者没有伤害,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鹿寨县全鸿米酒厂生产经营超出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例范围
基本案情:
鹿寨县市场监督局对鹿寨县全鸿米酒厂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抽取了部分“米酒”样品送检。该批次经检验“米酒”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不一致GB根据2760-2014年的标准要求,用于生产加工米酒的大米原料已经模糊,无法区分包装袋上的标签或喷码。
经核实,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米酒”食品添加剂加剂范围的食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标签预包装通则》大米作为食品原料,属于小型食品车间生产经营活动不遵守食品原料来源明确、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当事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食品车间小型餐饮食品供应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5日,市场监督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的甜味剂,是国家限制的食品添加剂。过量摄入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酿造白酒不允许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超出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努力为群众创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04 荣安县敏敏食品批零部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基本案情:
荣安县市场监督局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守底线,查隐患,保安”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时,发现荣安县敏敏食品批零部销售“渣渣贴-跳糖”、“暴富计划”、“记事瓶(珍珠糖)”、“花言巧语(星星糖)”、“大力猴王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核实,当事人的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货物,共罚款3102元.行政处罚1元。
典型意义:
一些企业只追求利润,毫不犹豫地采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方式,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以赢得关注和利润。这些无底线的粗俗食品,包装或标志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等形式或内容,其中大部分是三种产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05 三江侗族自治县童乐牛奶配送中心非法经营食品案件
基本案情:
三江县市场监督局发现,三江县童乐牛奶配送中心在校园周边地区销售隐患“二货救心丸”、“贱男消失片”等5种低俗食品,以及网红麻将、抖音盲盒、网红激光灯等16种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产品。
经核实,当事人主要向学生销售上述商品,是非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和无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向未成人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外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