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申报材料邮寄
(1)为使中心工作人员快速识别邮寄到受理大厅的申请材料的业务类别,请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填写标签(附件1),并将其粘贴在电子邮件外包装上。申请材料为原件的,应当在材料表面的明显位置注明“原件”字样。
(2)为使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受理大厅的申请材料能够准确地可追溯、发送和交付,申请人不得以闪快递的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暂时不接受上述形式提交的各种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将中心评审部门电话通知评审意见的补充信息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1区12号楼,并在邮件外包装上注明“电话意见”。
(4)申请人应充分考虑食品评估中心(中国保险委员会)的职责范围,送货单位应规范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估中心”或“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主送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和局的信函内容,如行政复议,不得邮寄给我中心。
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根据《关于恢复正常受理咨询工作的通知》,确需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或咨询的,请通过邮件shouliyuyue@cfe-samr.org.cn(本邮箱仅用于预约现场业务)预约。申请人收到回复邮件后,应在工作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受理大厅。如果你没有预约,请不要直接去。
(2)为阻断疫情传播传播渠道,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在申请人办理事项后消灭受理现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后,应尽快离开受理大厅。
三、对相关文件的补充说明
(1)根据《关于更换特殊食品注册证书的通知》,申请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证书遗失说明;国内产品在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评价中心网站上发布的进口产品或损坏的注册证书原件。
本通知仅限于食品评审中心官方网站上已批准的信息,其他批准的遗失按照正常的补发申请程序执行。
(二)《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材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申报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申请材料复印件数量的通知》仅调整部分申请类型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数量。未调整的,请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复印件数量。
附件1:快递标签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