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督食检函〔2022〕71号)涉及到我区1批号不过关食品生产、运营企业。现将不过关食品类审查处理状况通报如下所示:
南宁江南区林宝副食店市场销售的、标准博白县博柯酱油厂制造的邕城人家博白白的切酱油
(一)我国市场监督质监总局授权委托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室抽样检验的南宁江南区林宝副食店市场销售的、标准博白县博柯酱油厂制造的邕城人家博白白的切酱油(取样单序号:GC22000000004530010,生产批号和生产制造日期:2021-11-05)苯甲醛以及醋酸盐(以苯甲醛计)、糖精钠以白砂糖计)、全氮(以氮计)、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新项目不过关。
(二)南宁江南区林宝副食店运营不符食品标准食品类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要求。由于被告方已执行拿货检查责任,有充足直接证据足够证实其不清楚所购置的食品类不符食品卫生标准,并能属实表明其拿货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南宁江南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江南区林宝副食店做出不予以行政处罚法决策。(不予以行政处罚法决定书编号:南江市监不罚〔2022〕91002号)
(三)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生产制造不符食品标准食品类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要求,博白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给与下列行政处罚法: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处罚50000元。(惩罚决定书编号:博市监处罚〔2022〕96号)
广西自治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