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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丨茶叶包装无生产者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7 16:39:37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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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口市初级法院对消费者任某提起诉讼某茗茶商行市场销售不符食品标准的装散茶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评定某茗茶商行应退回消费者任某钱款并担负十倍承担责任。食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海口市中级法院依规适用消费者诉请,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构建安全性安心的消费环境,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法规作用和社会发展实际效果。
  案件介绍
  消费者任某在海口市盐田区某茗茶商行选购了8饼“白牡丹茶白茶”,总工程款3200元。该普洱茶的包裝标识未标明经营者、生产制造日期等內容。涉案人员茶包装里外无产品合格证书,仅附一张注明茶叶功效的纸质版使用说明。任某觉得,该茗茶商行市场销售的茶为三无产品,还宣传策划医治健康保健作用、抗瘤、降低血脂、降血脂,遂于选购茶饼当日向海口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龙华大队开展举报。海口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龙华大队做出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评定某茗茶商行市场销售的白牡丹茶白茶属食用农产品装散定量分析包裝,未依规额外标识及标签标明带有虚报、不正确或是别的虚假性內容的个人行为,对某茗茶商行开展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的行政处罚法。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栽定某茗茶商行申请退货,并付款买东西工程款3200元的十倍赔偿费32000元。某茗茶商行辩称,如今茶叶专卖店全是那样市场销售白牡丹茶的,任某试饮过去了才买的,其所卖茶未对任某导致本质损害,所以不应该担负十倍承担责任。
  大法官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要求:“食品类不符食品卫生标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或经营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经营者或经营人以未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以适用”,即只需违背了食品卫生标准,也就是消费者常说的食药品包装设计上沒有生产商、生产制造详细地址、生产制造日期、食药品成分等信息内容,无论消费者是不是明知道食品类存有产品质量问题,是不是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均应遭受国家法律维护。
  此案宣判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个人行为明标准、划道德底线,对食品类违反规定经营人具有震慑功效,促进企业经营者加强管理,诚信为本,把食品卫生安全和品质始终放到第一位,进而预防和降低食品类纠纷案件的产生,有益于促进市场的需求诚实守信井然有序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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