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公布2021年度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权利十大经典案例,涉及到食品类行业2起。
01
平湖市某店铺销售中文标识、中文使用说明
不符《食品安全法》食品类案
【案件介绍】
2021年8月18日早上,平湖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顾客投诉件,称其在嘉善某店铺中选购的破壁料理机灵芝孢子粉营养标签存有虚报內容,侵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利。经查明,被告方平湖市某店铺从别人处购入外包装盒标着养生保健的功效等带有虚报內容和涉及到疾病防治、医治作用的虫草破壁孢子粉,并放在其经营管理的店铺内以100元/盒的价位开展销售。被告方未执行拿货检查责任,没法给予拿货和销售纪录凭据。
2022年1月,平湖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对被告方处罚1000元。
【案件分析报告】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经营人不可生产运营标识、使用说明不符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类。现阶段顾客关心保健养生,在选购商品时要对设备的数据实现全方位的掌握,与此同时加强消费者维权有关常识的学习培训,在合法权利遭受影响时要存留直接证据,立即消费者维权。
05
乙公司运营加上食用添加剂之外的
化合物的食品类案
【案件介绍】
2021年7月21日,平湖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对甲公司开展查验,在检验中发觉乙公司向甲公司选购过工业级二氧化碳气体。经查明:乙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与A公司签署代理商***桶啤的合同书,乙公司于2021年1月与B公司签署经销合同。从2021年5月至7月间,乙公司向2家餐馆销售30L***桶装啤酒;从2021年6月至7月间,乙公司某餐饮店销售20L###桶啤。乙公司在销售与此同时完全免费给予搭配的扎啤机和二氧化碳气瓶用以充装工业生产二氧化碳。甲公司仅有充装工业生产二氧化碳气体资质证书,无食品级不锈钢二氧化碳添加物充装资质证书。
2021年9月14日平湖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对乙公司处罚RMB:50000元。
【案件分析报告】
在我国《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要求:“严禁生产运营以下食品类、食用添加剂、食品类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生产制造的食品类或是加上食用添加剂之外的有机化合物和其它很有可能伤害身体健康化学物质的食品类,或是用回收利用食品类做为原材料生产制造的食品类;”众多顾客交易时一定要用心查询食品类外包装盒上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