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消费者维权稽查十大经典案例出炉,下列为食品类实例:
案例一 “2021.1.30”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假酒案
【稽查组织】:襄阳市公安局高新科技大队
【案子状况】:2021年1月23日,高新科技公安局依据案件线索,取得成功查获李某、韩某、王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洒案子,端掉假冒黑窝点1个,扣查犯案小货车2辆、喷码机1台、笔记本1部、旋盖器1部,扣留仿冒白云边、石花、泸州老窖、新华等4个知名品牌假洒及很多包装制品。
【处置结果】:此案涉案人员额度300多万元。涉案人员4人已宣判。
实例二 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假酒案
【稽查组织】:保康县派出所、保康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子状况】:2021年2月23日,襄阳保康县派出所依据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移交案件线索,取得成功查获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涉及到湖北省、江苏省多地,破获涉案人7名,端掉生产销售假洒黑窝点3个,上缴仿冒“尧治河1988酒”370件。
【处置结果】:此案涉案人员额度150多万元。涉案人员7人群中,法院判决书3人,销售市场监督机构依规惩罚3人,转交江苏省公安机关1人。
实例三 襄阳市樊城区罗某某孕婴用品生活馆加盟让人误会商业服务宣传策划案
【稽查组织】:襄阳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子状况】:2020年6月4日,襄阳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维权。经查明,罗某某在顾客选购婴幼儿奶粉时,将营养粉以“婴儿奶粉”为名开展市场销售,对产品功能作让人误会的商务宣传策划,欺诈顾客,涉案人员商品金额额度3万余元人民币。
【处置结果】:被告方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惩罚。2021年5月,被告方执行行政处罚法决策,缴纳罚款30万余元。
实例四 车某、张某没经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私自生产制造纳入分类目录的塑胶一次性餐饮具及其仿冒生产许可标示和企业名案
【稽查组织】:襄阳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子状况】:5月22日,依据襄阳人民法院检查建议,襄阳市场监督综合性行政执法大队依规对襄阳高新园区佳海工业园一塑胶餐饮具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觉该加工厂未获得营业执照注册备案,也未获得食品类用塑料包装制品、器皿、专用工具的生产许可生产制造塑胶一次性餐饮具。当场库存量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四件套3200套、十件套240套,库存商品上还标志有假造的生产许可标示和企业名。经核查,生产制造违反规定商品金额额度总共32112元,非法所得3944.96元。
【处置结果】:11月30日襄阳市场监督管理对被告方做出行政处罚法决策,勒令其马上终止违纪行为,收走未获得生产许可生产制造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944.96元,处罚74435.20元。
实例七 樊城区王某豆芽菜店在农业产品生产制造中应用我国严禁应用农牧业投入品案
【稽查组织】:襄阳农业农村局
【案子状况】: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省佰品优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子公司市场销售的绿豆芽开展抽样检验时,验出该批号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新项目不符国家相关要求,检测结果为不过关。襄阳农业农村局稽查人员收到案件线索后深入调查,查清该批号绿豆芽是以樊城区王某豆芽菜店购入。经了解,被告方王某认可在豆芽菜的生产过程中增加了带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的旺芽牌无根豆芽生长激素,及其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物。
【处置结果】:被告方王某的个人行为违背了《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要求,依照《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开展惩罚。1.收走旺芽牌无根豆芽生长激素1袋、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物5包;2.处罚RMB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