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南京中院举办记者招待会,公布南京市地域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性案子,涉及到微信聊天群团购优惠、食品类、汽车、医疗美容等诸多方面,与现代生活密切相关。
鼓楼法院审判的一起商品经营者义务纠纷案件当选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性案子。
仿冒有机茶叶 让谁“有机可乘”
2021年4月,徐某在某武夷岩茶企业某网络平台网店购买了“番禺大石山岩白牡丹茶”及“山岩绿茶”各二盒,额度为6800元。以上2款商品在店铺详情页中存有如下所示文字说明“是不是为有机产品:是”。某武夷岩茶企业于2020年12月获得有机化学变换资质认证。该资格证书注明,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得到有机化学变换验证的设备不可应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示及带有“有机化学”、“ORGANIC”等字眼的内容描述和图案设计。徐某遂觉得某武夷岩茶企业存有虚假广告,对其组成诈骗,故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知请
被告方退回钱款6800元并赔偿20400元,累计27200元;与此同时退物流费用由被告方担负。
被告方辩称
上诉人的认为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其不会有虚假广告的客观事实;仅允许在上诉人退回货品倒退还全部钱款。
人民法院觉得
经营人向顾客给予相关产品或业务的品质、特性、主要用途、使用期等信息内容,理应真正、全方位,不可作虚报或让人误会的宣传策划;经营人以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实体试品或是别的方法表示产品或是服务水平情况的,理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或业务的具体品质与说明的品质相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人给予产品或业务有欺骗手段的,应当顾客规定提高赔付其遭受的损害,提升赔付的数额为顾客购买商品工程款或是接纳服务项目花费的三倍。此案中,某武夷岩茶企业无法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确认其市场销售的商品系有机产品,而违规在其产品信息中注明产品系有机产品,理应承当对应义务。现上诉人规定被告方退回已付款的钱款6800元并付款赔偿费20400元,合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给予适用。
法院判决书
1 被告方于本宣判奏效生效日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退回钱款6800元并付款赔偿费20400元;
2 上诉人向被告方退还所订购的“番禺大石山岩白牡丹茶”及“山岩绿茶”各二盒。
后被告方不服气提出起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典型性实际意义
近些年,在绿色消费核心理念普及化,交易能量更新的促进下,大家的身心健康安全防范意识日渐提高,为确保顾客舌头安全性的有机产品愈来愈遭受群众钟爱。开展有机产品生产制造必然要提升成本费资金投入,从而导致有机化学产品报价较高,但顾客没法进一步认识到有机产品生产制造的具体全过程,只有凭着有机产品认证标示开展查看。因此,有机产品做为安全级别最大的食品类,我国颁布实施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确保有机产品的产品追溯性。
此案中,某武夷岩茶企业在某网络平台店铺市场销售案涉商品时,叙述该商品为有机产品,但其无法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确认,很有可能欺诈群众觉得该商品为有机产品,可评定组成诈骗,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
大法官观点
筹办大法官:尚贞华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很多店家为了更好地推广产品,开展伪造的品牌宣传,其本质是传统式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新的表达形式。与此同时,虚假广告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因经营者的虚假广告,顾客根据虚报的推广信息内容传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明,经营者的这种个人行为归属于诈骗,侵害了购买者的自主权。大法官提示,顾客在碰到经营人以编造买卖、虚构用户反馈等方法开展虚假广告、蒙骗欺诈顾客时,应应用法律法规武器装备开展消费者维权,保护本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