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法信息内容,上海市吉野家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南路店涉嫌运营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被上海市黄浦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000元。
(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表明,上海市黄浦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该店面餐厅厨房内二门解除冻结电冰箱中查见6 袋食用农产品新鮮混和蔬菜包及其1 袋食用农产品火锅蔬菜包,外包装盒均被撕下了生产制造日期和保存期,以上商品均做为食品向顾客给予餐饮经营。
经进一步调研,在以上批号商品邻近保存期的情形下,被告方餐厅厨房实际操作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便捷识别开展损毁解决,私自在其下班了以前撕除开以上商品(新鮮混和蔬菜包6 袋及其火锅蔬菜包1 袋)外包装盒的标识信息内容(生产制造日期和保存期)以后,置放于被告方餐厅厨房二门解除冻结电冰箱内再次做为食品再次应用。
至事发,被告方运营人为因素揭掉标识信息内容的预包装原材料新鮮混和蔬菜包6 袋、火锅蔬菜包1 袋,以上商品未开展市场销售,无非法所得,故金额额度累计为RMB61.8 元。
上海市黄浦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觉得,被告方于2021 年11 月29 日在其运营详细地址运营应用撕除开生产制造日期和有效期等标识信息的食用农产品新鮮混和蔬菜包及其食用农产品火锅蔬菜包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组成了运营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的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要求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要求,行政强制执行以上违纪行为,并决策对被告方惩罚如下所示:处罚RMB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