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二:集宁区某农贸批发市场内蔬菜水果摊位运营食用农产品氧乐果超标准案
【案件介绍】
2021年11月26日,集宁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桥西大队接到集宁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对某农贸批发市场内蔬菜水果摊位运营的尖椒开展抽样检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批号尖椒经检测氧乐果mg/ml实测值为0.046,规范标示为≤0.02,新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
【处理方式及結果】
被告方市场销售不过关食用农产品尖椒个人行为违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禁市场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二)高致病微生物菌种、农残、饲料残余、微生物内毒素、重金属超标等环境污染化学物质及其别的伤害身体健康的化学物质成分超出食品标准限定”的要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类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背此方法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尚不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规定经营活动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并可以收走用以违反规定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件;违反规定经营活动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金额额度不够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处罚;金额额度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金额额度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注销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纪行为轻度并及早改正,沒有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的,不予以行政处罚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执行了本方法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拿货检查等责任,有充足举证证实其不清楚所购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食品卫生标准,并能属实表明其拿货来源于的,可以免于惩罚,但理应予以收走其不符食品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导致人身安全、资产或是别的危害的,依规承当承担责任。”的要求。
由于被告方可以紧密配合调研、整顿并招回相关产品,执行拿货检查责任并属实纪录食用农产品的供应者名字、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內容,并保留有关凭据;且违反规定金额较小,违纪行为轻度并及早改正,沒有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影响,乌兰察布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勒令被告方纠正违纪行为。
【实例分析】
尖椒商品中氧乐果成份超标准,长期性服用会对身体造成堆积伤害。众多顾客在购买尖椒等农业产品时要尽可能挑选大型商场、商场等正规平台选购,与此同时要学好鉴别问题尖椒,不断清理后再开展服用,防止对身心健康导致危害。
实例六:察右中旗某副食品经销部运营标明虚报出厂日期食品类案
【案件介绍】
2021年8月5日,察右中旗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查验该副食品经销部时发觉,该店铺市场销售的一部分预包装出厂日期均为2021年7月25日,而且该批食品类全是不一样生产厂家、不一样种类的预包装,接着稽查人员在该店铺院子小平房内发觉一套打印出出厂日期专用工具,该工具上正在打印的出厂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疑似擅自打印出。核查,该副食品经销部的个人行为为运营市场销售标明虚报出厂日期食品类。
【处理方式及結果】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要求:“食品类经营人运营标明虚报出厂日期、保存期或是超出保存期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要求,市场监督单位对该店面做出处罚的行政处罚法。
【实例分析】
食品类到期非常容易造成消化道疾病,其发生的一些有害物还有可能引起食用者的食物中毒事件,伤害人身安全。虚报标明出厂日期,售卖三无食品,会造成顾客没法恰当判断食品卫生安全服用限期,是坑骗顾客的违纪行为。假如发生身体不适特点,应该马上就诊并与此同时寻求帮助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12315,以获得应该有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