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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09 16:51:08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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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委部门有关部室和稽查大队,各承检组织: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控抽检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标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中,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范规定,融合本市具体情况,我委机构制订了《天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管理办法》。经我委2022年2月19日第3次负责人办公会决议根据,现下发给大家,请用心阅签。
 2022年3月1日
  (仅作积极公布)
  天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确保程序流程合理合法、科学合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管理办法》(我国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中就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上,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运营食品类的检测结果有异议,依规向天津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市场管理委)明确提出复检申请办理,市市场管理委在发布的复检组织名单中任意明确复检组织开展核查检测的个人行为。
  本方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中就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上,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运营食品类的取样全过程、试品真实有效、检测方式、规范适用等注意事项有异议,依规向市市场管理委明确提出异议申请办理,市市场管理委依据审查状况依规依规对异议申请办理开展加工处理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标准包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方法质监总局(下称质监总局)和市市场管理委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每日任务中的复检和异议工作中。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公平、科学规范、方便快捷有效的标准。
  第五条 市市场管理委应依规审理复检和异议申请办理,并安排各个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处(下称各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天津市场管理综合性行政执法大队(下称市稽查大队)和相关企业对复检和异议申请办理开展判断、审批,并立即将相关状况入录“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
  各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市稽查大队及有关企业应帮助、相互配合市市场管理委进行复检和异议有关工作中。
  第二章 复检工作
  第六条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不过关检测结果生效日7个工作日之内,依规向市市场管理委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复检申请办理。
  第七条复检申请者应该递交下列材料:
  (一)复检申请报告;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結果通知单;
  (三)复检申请者企业营业执照或别的资质证书文档;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汇报;
  (五)食品安全抽样检查取样单;
  (六)经报备的产品标准(如应用)。
  授权委托其他人代替申请办理复检申请的,还理应给予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复检:
  (一)检测结果为微生物菌种指标值不达标的;
  (二)复检备份数据试品超出保存期的;
  (三)贷款逾期明确提出复检申请办理的;
  (四)别的因素造成备份数据试品没法完成复检目地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其食品安全标准的不予以复检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市市场管理委理应自接到复检申报材料生效日5个工作日之内,出示审理或是不予以审理通知单。不予以审理的,理应书面形式表明原因。
  市市场管理委理应将复检审理状况立即填写“信息管理系统”并通告不过关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居住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方法单位。
  第十条市市场管理委理应自出示审理通知单生效日5个工作日之内,在发布的复检组织名单中,遵循快捷高效率标准,任意明确复检组织开展复检。复检组织不可与复检组织为同一机构。因主观原因无法立即明确复检组织的,可以增加5个工作日内,并向申请者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复检组织无书面通知不可回绝复检每日任务,的确没法担负复检每日任务的,理应在2个工作日向市市场管理委做出书面形式表明。
  复检组织与复检申请者存有平时检测业务流程授权委托等利益关系的,不可接纳复检。
  第十二条明确复检组织后,市市场管理委理应将复检相关事宜告之复检申请者、复检组织和复检机构,并通告不过关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居住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方法单位。
  第十三条复检组织理应自复检组织明确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备份数据试品转交至复检组织。复检试品的寄送方法由复检组织和申请者商议明确,并确保备份数据试品运送全过程合乎有关规范或试品标识的存储标准和备份数据试品的在途安全性。因主观原因不可以准时转交的,经市市场管理委允许,可以增加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复检组织收到备份数据试品后,理应根据照相或是录影等形式对备份数据试品外包装盒、封口等一致性进行确定,并搞好试品接受纪录。复检备份数据试品封口、包裝毁坏,或是发生别的对結果判断造成直接影响的状况,复检组织应该立即书面材料市市场管理委。
  如发觉存有替换试品或人为因素毁坏试品封口、外包装盒等情况的,市市场管理委可会与相关部门对相关义务企业、责任人依规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 复检组织执行复检,理应应用与复检组织一致的检测方式。执行复检时,食品安全规范对检测方式有新的規定的,从其要求。
  复检组织可以派工作人员观查复检组织的复检执行全过程,复检组织理应给予相互配合。复检组织不可影响复检工作中。
  第十六条 复检组织理应自接到备份数据试品生效日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市场管理委递交复检结果。市市场管理委与复检组织对期限另有承诺的,从其约定。复检组织提供的复检结果为最后检测结果。
  市市场管理委应自接到复检结果生效日5个工作日之内,将复检结果通告申请者,复检数据信息及结果立即填写“信息管理系统”,并通告不过关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居住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方法单位。
  第十七条复检申请者应自接到缴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之内,优先向复检组织缴纳复检花费。贷款逾期不缴纳的,视作舍弃复检。
  复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一致的,复检花费由复检申请者担负。复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花费由市市场管理委担负,复检组织应自作出复检结果生效日3个工作日之内,退还申请者缴纳的复检花费。
  复检费用包含检测花费和试品寄送造成的有关花费。
第三章 异议工作中
  第十八条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运营食品类的取样全过程、试品真实有效、检测方式、规范适用等注意事项有异议的,可依规向市市场管理委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异议解决申请办理,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对取样全过程有异议的,申请者应在取样进行后7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异议申请办理;对试品真实有效、检测方式、规范适用等注意事项有异议的,申请者应在接到不过关检测结果通告生效日7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异议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异议申请者应该递交下列材料:
  (一)异议解决申请报告;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結果通知单(全过程异议不用给予);
  (三)申请者企业营业执照或别的资质证书文档;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汇报(全过程异议不用给予);
  (五)食品安全抽样检查取样单;
  (六)经报备的产品标准(如应用);
  (七)与异议內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其他人代替申请办理异议申请的,还理应给予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
  异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是证明文件不齐备的,市市场管理委理应场或是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通知申请者必须更正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条市市场管理委应自接到异议申报材料生效日5个工作日之内,出示审理或是不予以审理通知单。不予以审理的,理应书面形式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对取样全过程有异议的,被取样经营人理应在取样进行后7个工作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查工作质量及作风纪律意见反馈单》填完并加盖公司章意见反馈,按要求向市市场管理委递交书面形式异议申请办理及有关证明文件。
  市市场管理委应依据异议状况立即向取样组织和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核查,并自审理生效日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异议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对试品真实有效、检测方式、规范适用等注意事项有异议的,市市场管理委应自审理生效日3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异议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需商请函相关部门确立检测及其判断根据有关规定的,所需時间不测算以内。
  针对真实有效异议的,市市场管理委立即向企业经营者所在区域市场监督管理核查试品真实有效相关状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应按规定期限意见反馈审查状况。意见反馈状况中直接证据证明文件需详细、清楚、合闭、追朔。针对在要求期限内没法进行审查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应立即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管理委表明状况,并适度增加审查限期。涉及到好几个区市场监督管理需协作查处的,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应严苛把控审查时效性与直接证据证实一致性,及时反馈审查結果,正常情况下总体审查期限不能超过25个工作日内。市市场管理委可依据审查具体情况,立即机构大会并督查异议审查工作中。
  针对检测方式、规范适用等事宜的异议,市市场管理委应依据食品安全规范及相关部门、权威专家等建议,作出异议解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管理委可对异议审查状况开展会商评定,向审查单位、申请者及有关企业等作出异议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管理委理应将异议解决申请办理审理状况及审批结果立即填写“信息管理系统”,并通告不过关食品类企业经营者居住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方法单位。
第四章工作流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者申请办理复检和异议事宜理应在要求期限内明确提出。
  申请者在要求期限内与此同时明确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办理的,或在要求期限内明确提出好几个异议申请办理的,市市场管理委就请求事项开展核准,如确实有必须市市场管理委将一并受理。
  复检申请者接到复检受理事宜告之后3个工作中日内,与初检组织协商备份数据试品递送方式;贷款逾期未与初检组织协商递送方式或是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市场管理委明确备份数据试品递送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取样食品类经营人或标准食品类经营者提复检和质疑申请办理,需彼此协商后由在其中一方明确提出。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受理的复检和质疑申请办理,市市场管理委理应立即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填写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复检结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组织应用心剖析缘故,并向市市场管理委递交书面形式说明,市市场管理委可依据状况进行专项整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个区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的省市级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抽样检验工作中复检和质疑工作中可参考本方式实行。
  第三十条评价性抽样检验不过关食品类复检和质疑工作中可参考本方式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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