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关乎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一切伤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个人行为终将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近日,巴州区法院结案一起涉食品卫生安全违法犯罪民事案件。
案件回望
2016年3月至今,被告罗某、王某甲、李某乙合作经营在巴中市巴州区运营火锅加盟店,被告米某某出任主厨。为节约成本,给火锅店提鲜,罗某、王某甲、李某乙一同协商决策在火锅锅底中加上“老油”,并授意米某某将客户吃剩余的火锅锅底回收利用后开展过虑、沉积、熬煮生产加工产生“老油”,后将“老油”掺加火锅锅底时供顾客服用。2021年7月1日至9月25日,该火锅加盟店市场销售掺入“老油”的红锅底锅1376锅、鸳鸯锅锅底361锅,市场销售额度总共RMB62532元。
另查清,2021年9月26日,巴中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火锅加盟店监督检查全过程中,扣留过虑火锅店油167. 75kg(含桶及密封盖重)。案发前,罗某、王某甲、李某乙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方罗某、王某甲、李某乙一同运营火锅加盟店期内,授意被告米某某运用火锅店厨余垃圾和废旧植物油脂提炼出口水油并掺加火锅锅底时供顾客服用,四被告的方式均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理应单位受贿罪其法律责任。被告罗某、王某甲、李某乙各自被判一年两月至一年刑期不一的酷刑,并宣判四被告终生不可从业食品类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也不可出任食品类生产运营公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大法官观点
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食品类经营者应遵守领域道德底线,诚信为本,以民为本,主动担负确保顾客生命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若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罔顾顾客的身心健康,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终究会为其个人行为努力很大的成本。期待经过此案的审判使食品类行业的企业经营者警钟常鸣,以此为戒,遵守新食品安全法律政策法规的道德底线,标准个人行为,恪守企业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