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泾县法院对一起生产制造、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食品类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判被告人吴某拘留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判缓,并严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业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主题活动。
案件回望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吴某登记注册了一家早点店,关键运营炸油条、发糕等早点小吃。
自2018年至今,吴某一直选用500克小麦面粉加上10克无铝泡打粉的占比揉面生产制造炸油条。
2021年9月底,因店内无铝泡打粉用完,吴某改成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做为添加物,仍按原先的占比揉面生产制造炸油条并销售。
2021年10月9日,泾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店内生产制造销售的炸油条开展了取样复检。经检测,取样的炸油条中的“铝的残余量”为1145mg/kg,比较严重超过国家行业标准限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
核查,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0月9日,吴某共应用23一小包(每袋50克)含铝“香甜泡打粉”生产制造炸油条并开展销售,销售额度13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吴某生产制造、销售不符食品标准的食品类,足够导致比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安全事故或是其它比较严重食源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生产制造、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食品类罪。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某具备投案自首、自行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钱等剧情且未导致严重危害,故做出以上宣判。
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每一位食品生产、生产加工、销售者都应长响食品卫生安全敲警钟,自始至终将顾客的生命健康放到第一位。
泾县法院也将持续保持打压影响食品卫生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把好客观事实关、程序流程关、法律法规关,维护保养好广大群众“舌尖上的美味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