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上海市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本市食品领域“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市局将组织开展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产品配方注册的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管理,全面排查防控风险,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事项
(一)督促企业自查
各有关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于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本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管控自查自纠,确保原料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产品配方注册的规定和要求。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各有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5日前对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管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贮存、原料检验、检验管理等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 27342)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指南(试行)》等监管制度。
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专项监督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落实供应商管理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一是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二是应与采购的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三是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核报告。四是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
(二)严格落实进货验收贮存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进货验收贮存制度。一是在严格供应商审核管理的基础上,应规范对进厂的原料的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和审批等,保证原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二是原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三是进货查验过程应符合相应的规程、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四是原料入库记录、贮存温湿度、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原料检验管理制度。一是含乳原料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验收要求批批检验,根据可能的质量安全风险,增加同批次检验样品数,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二是原料污染物控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三是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等应按照要求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四是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企业应加强原料微生物控制,确保终产品微生物指标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检验管理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原辅料检测、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管理制度。一是严格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和处理。二是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管理,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三是检验报告保存、产品留样、检验报告追溯等应符合要求。四是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年至少验证1次。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有关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本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专项监督检查。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与实施步骤,认真排查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自查自纠防控风险,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附件:
1645581547154773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