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专利权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结案上诉人杭州市禾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禾玺企业)与被告株式龙角散、福建省晋江市真口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真口感企业)、原审被告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道忠连锁便利店(下称道忠连锁便利店)损害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宣判驳回申诉,保持一审判决。
基本上案件
株式龙角散于1928年创立于日本,是一家致力于喉咙的药业公司,关键设备包含喉咙药、咽喉糖等。与此同时“龙角散”也是日本众所周知的家中药知名品牌。1997年8月28日,株式龙角散在中国经审批申请注册第1090265号“”和第1090266号“”商标logo,核准应用产品均为第30类糖、糖块等。株式龙角散的龙角散草本植物润喉片系列产品产品于2011年发布,最开始根据海外采购、海外网上代购等方法进到在我国,以后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均有线上营销。
株式龙角散诉称,道忠连锁便利店没经受权,市场销售含有与其说商标logo相似的“龍の散”标志的糖块并在产品标签、购物小票上应用“龙角散”商标logo,禾玺企业、真口感企业没经受权,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了以上糖块,均组成侵犯商标权。道忠连锁便利店、禾玺企业、真口感企业未经同意许可私自采用与株式龙角散有一定危害的商品包装、装修相对高度类似的包裝、装修,组成知识产权侵权。因而,株式龙角散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栽定道忠连锁便利店、禾玺企业、真口感企业马上终止侵犯商标权及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一同赔付财产损失及有效支出总共RMB50万余元,并发表申明清除危害。
道忠连锁便利店辩称,其在产品标签和购物小票上应用“龙角散”商标logo系职工错认而致。涉案人员产品仅市场销售几包,上海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法,产品已所有下线。
禾玺企业辩称,株式龙角散的“龙角散”润喉片占市场占有率较小,也无证据证实“龙角散”在中国有着较高名气。禾玺企业授权委托真口感企业生产制造被诉侵权行为润喉片时外包装盒有外观设计专利,应用的“龍の散”标志也申请办理过商标logo。其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延迟时间短,并没有盈利。
真口感企业未作论文答辩。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被诉侵权行为“龍の散”润喉片与株式龙角散的“”和“”商标注册核准应用产品同样,“龍の散”标志亦与该两商标注册组成类似,非常容易造成有关群众的搞混错认,禾玺企业与真口感企业一同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该润喉片,组成侵犯商标权。道忠连锁便利店市场销售该侵权行为产品、在标识和购物小票上应用“龙角散”商标logo,亦组成侵犯商标权。株式龙角散的龙角散草本植物润喉片系列产品产品的装修归属于有一定危害的产品装修,被诉侵权行为“龍の散”润喉片的装修与其说在总体构造合理布局、颜色选择和配搭、字体大小、字体样式和信息等领域均同样或类似,以顾客的一般专注力为规范分辨,二者的装修组成类似,非常容易使购买者对二者发生搞混,或是觉得二者具备关联性。禾玺企业和真口感企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龍の散”润喉片的个人行为,归属于私自采用与别人有一定危害的产品装修类似的装修的个人行为,组成知识产权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示之日起起效。禾玺申请办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受权公示日期是2018年5月11日。而矢信直接证据表明,2018年1月至2月,禾玺企业就早已向真口感企业支付货款,并由真口感企业生产制造被诉侵权行为产品,这时禾玺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未起效,故一审人民法院对禾玺企业“‘龍の散’”糖块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抗辩建议不予以采取。
一审法院判决书禾玺企业和真口感企业马上终止侵犯商标权及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连同赔付株式龙角散财产损失和有效支出总共20万余元,并发表申明清除危害;道忠连锁便利店赔付株式龙角散财产损失和有效支出总共2,500元。
禾玺企业不服气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付金额过高为由,向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株式龙角散认为支配权的”照片“”图片“商标logo均于1997年在中国审批申请注册,其于2011年发布”龙角散“草本植物润喉片系列产品产品,该商品最开始根据海外采购、海外网上代购等方法进到在我国,以后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均有线上营销。至迟自2015年12月21日起,在我国的互联网平台和国内各地的主流媒体逐渐产生对于该产品的宣传推广。
因而,株式龙角散的润喉片产品在2018年上诉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被诉侵权行为产品前在中国已具备较高的名气。禾玺企业做为与株式龙角散同业竞争的经营人,理应了解株式龙角散有着较高影响力的涉案人员商标logo和润喉片产品的装修。
禾玺企业在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和设计方案产品装修时不仅未给予有效横穿马路,反倒将与株式龙角散涉案人员商标logo相似的标志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将与润喉片产品装修类似的装修申请办理外观设计专利,并在以上商标logo未作审批申请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未作受权公示以前即逐渐应用有关标志和产品装修生产制造侵权行为产品,具备攀援株式龙角散涉案人员商标logo和产品装修名气的主观性故意。此案侵权行为产品在线上和线下多地开展市场销售,禾玺企业虽称其市场销售的侵权行为产品总数较少且领域毛利率较低,但尚未从此出示直接证据给予证实。
一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株式”龙角散“产品的名气较高,禾玺企业、真口感企业具备一定的主观性故意,该两企业所执行的侵权责任及不良影响,及其支配权人为因素劝阻此案侵权责任而支出的有效支出等要素酌情考虑明确的赔付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