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法信息内容,为均瑶集团上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据了解,均瑶集团上海市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网店产品详细介绍网页页面里将非有机产品不正确标明变成有机产品,违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要求,组成虚报或让人误会的宣传策划个人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面监督管理局处罚7万余元。
据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表明,经查证:均瑶集团上海市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方”)在其设立的天猫网店发布了一款名叫“味动力乳酸菌饮料健康饮品”的食用农产品饮品,店铺里将这款饮品主要参数中的是不是为有机产品这一选择项选了“是”选项,而以上饮品为一般预包装,并不是有机产品。
另查清被告方企业为宣传策划以上健康饮品,多次广告投放开展宣传策划,广告宣传中无该商品为有机产品的內容,与此同时被告方机构了多次店铺直播间主题活动,直播间营销中也沒有该商品为有机产品的推广內容。
依据上述事实,被告方店铺在产品描述网页页面里将非有机产品不正确标明变成有机产品,存有了向顾客给予产品的数据不实际的违规行为,但被告方广告投放和开展直播间营销的活動中并沒有以上问题存有,因而可以评定被告方店铺市场销售以上商品的售卖和盈利与该违规行为的立即关联性不强,综上所述被告方无非法所得。案发前,网页页面的以上主要参数问题已纠正。
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违背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人向顾客给予相关产品或业务的数据理应真正、全方位、精确,不可有以下虚报或让人误会的宣传策划个人行为:”(二)以伪造或让人误会的产品表明、产品规范、实体试品等方法销售产品或是服务项目“的要求,组成了向顾客给予产品的数据不实际的违规行为。
但由于以上违规行为延迟时间不够1年,涉案人员问题仅仅在被告方店铺内的产品简介网页页面的主要参数中发生,覆盖面不广,也未导致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资产损伤,与此同时未导致社会影响,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人有本方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要求的情况之一,别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实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未作要求的,由市场监督单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给予惩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人有下述情况之一,除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外,别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惩罚机关单位和惩罚方法有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实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未作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或是别的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依据剧情单处或是处以警示、没收违法所得、惩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下列的处罚,沒有非法所得的,惩处五十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勒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产品或服务项目做虚报或让人误会的宣传推广的“的要求,决策从轻处理惩罚如下所示:处罚RMB 7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