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网向世界动物国际卫生组织通告该国家禽产生H5N1乳头瘤病毒高高致病疫情。为维护在我国畜牧养殖安全性,避免病疫情传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条例全文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公示如下所示:
一、严禁立即或间接性从乌兹别克斯坦键入家禽类以及相关产品(来源于家禽类没经生产加工或是虽经生产加工但仍有可能散播病疫的商品)。
二、严禁收寄或带上来源于爱沙尼亚的家禽以及商品入关。一经发现,一律作退还或消毁解决。
三、在入境船只、民用飞机、道路车子和铁路线火车等运载工具上,如发觉有来源于爱沙尼亚的家禽以及商品,一律作保存解决,且在中国地区滞留或是运作期内,没经中国海关批准,不可启封使用;其卸掉的废料、潲水等,一律在中国海关的监管下做动植物检疫除害解决,不可私自抛下。运载工具上如发觉疫情,严苛依规监管执行防疫消毒解决。
四、对边防站等部门拦截的非法入境的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家禽类以及商品,一律在中国海关的监管下做消毁解决。
五、凡违背以上要求者,由中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条例全文相关要求解决。
六、各个中国海关、各个农业农村主管机构要各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密切配合,搞好检验检疫、疫防和监督工作。
本公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2日
公示下载地址:
中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有关避免乌兹别克斯坦高高致病禽流感疫情传到中国的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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