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凤冈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案子,复庭宣判被告肖某某犯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被判刑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RMB二千元,与此同时严禁被告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业食品生产、市场销售等相关的主题活动。
经审判查清,被告肖某某于2016年在凤冈县龙泉镇运营一成人保健品店。2021 年8月的一天,有些人(身份证信息不祥)到肖某某的店内推销产品男性产品,肖某某明知道该保健产品带有有害、有危害成份,仍选购了5盒保健产品,并摆在店内开展市场销售。
同一年9月,凤冈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销售市场查验时抓获了肖某某市场销售的保健产品,并依规扣留和复检。后经贵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院检测,肖某某市场销售的保健产品中验出“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清,“西地那非”为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化学物质。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明知道别人推销产品的保健产品中带有有害、有害物,依然给予购入并市场销售,其个人行为已触犯刑律,组成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肖某某已下手执行违法犯罪,但因为信念之外的缘故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规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肖某某在并未遭受审讯、未被实行强制执行措施时经公安部门电话通知后积极归案,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其罪刑,具备投案自首剧情,依规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肖某某自行认罪认罚并签名具结,可以依规从宽处罚。肖某某系初犯,可先行判决对其从轻处理惩罚。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案情、特性、剧情、投案自首悔过主要表现,融合司法局出示的社会调研评定建议,其合乎判缓的适用标准,可对其宣布判缓。为严肃查处伤害食品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充分运用法院审理管理职能切实保障信息安全,此案依规适用禁止令,严禁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业食品生产、市场销售等相关的主题活动,预防被告肖某某再度伤害社会发展。凤冈人民法院遂依规做出了以上宣判。
食品类、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凤冈人民法院在严肃查处伤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本次判决,为食品类、药物的经营者、销售者保持警惕,催促其严苛遵纪守法运营,与此同时提升众多顾客的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引导社会发展大家塑造食品药品安全预防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