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关联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日,云南腾冲人民法院依规审结了一起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食品类犯罪案,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加强对民生工程道德底线的守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美味的安全性”。
2021年5月7日,被告王某某合谋被告濮某某到腾冲市芒棒镇杨某某的养猪场,拉运10头死亡原因未知的猪到腾冲市腾越街道办被告邓某甲家里,提前准备生产加工后售卖,被告李某某承担联络被告邓某甲、杨某乙一起开展宰杀生产加工。当日16时左右,腾冲市农业农村局稽查人员在邓某甲家里,当场破获四名被告已生产加工的病死猪2头,待生产加工的病死猪8头,经称重,四名被告因涉嫌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死亡原因未知的10头猪净重量1120kg,经腾冲市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局评定价钱为20160元。
人民法院经审判后觉得,被告李某某、濮某某、邓某甲、杨某乙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死亡原因未知的动物类,四被告的个人行为已触犯在我国刑法,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食品类罪。由于四名被告积极归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的案情,系投案自首,可以从宽惩罚;四平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依据其案情、违法犯罪剧情、认罪态度和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判被告王某某刑期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RMB15000元;被告濮某某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食品类罪,被判刑期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RMB12000元;被告邓某甲刑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RMB8000元;被告邓某乙刑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RMB5000元。判决后,四被告均投案自首服判,并自行交纳了罚款。
近些年,云南腾冲人民法院发挥审理管理职能,深入开展“混双”专项整治,惩处食品卫生安全违法犯罪、依规适用行政单位执行职责,持续增加食品安全宣传幅度,切实保障了广大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