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由兰州西固区人民法院立案侦查的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因涉嫌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子开庭审理并判决。西固区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单位控告被告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付款顾客选购性保健品工程款十倍的赔偿费,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展公布道歉,并栽定被告方招回其市场销售的性保健品开展消毁,针对没法招回的,在地市级新闻媒体上发表消费警示,表明有关保健食品的不良影响,提示顾客不可应用。
公布判决
经核查,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们在未获得食品类许可证办理,也未给予所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各自在安宁区、西固区等多地向社会发展不特殊目标市场销售性保健品。公安部门破获后,授权委托有检测资质证书的有关单位鉴定,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市场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带有国家严禁加上的非食品“西地那非”。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们在明知道所市场销售的性保健品无合理合法资质证书及产品品质证实的情形下,仍购入带有“西地那非”成份的保健食品向社会发展不特殊目标市场销售,其个人行为损害诸多不特殊顾客生命健康权。在被追责法律责任的与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要求,被告方范某某、高某某等人也理应担负法律责任。
由于检察系统公益诉讼在食品卫生安全行业提到十倍惩罚性赔偿规章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多次与西固区法院就此案可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分析做好充足探讨、科学研究,一致觉得可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更能强有力打压在保健食品中不法加上有害、有危害非食品的违规行为,对潜在性的违法者给予警告,合理维护保养市场管理,进一步守卫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经审判,西固区法院以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罪被判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宣判适用检察系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所有要求。被告复庭表明认罪认罚,并想要负责所有法律责任。
检查官提示
“人是铁饭是钢,食以民为安。”国庆中秋双节到来之际,加上最近疫情防控局势比较严重,检查官提示众多顾客在“压货”的情况下,要更加重视食品卫生安全,认清食品包装材料时间、生产日期、保存期等基本资料,严防选购“三无”商品,留意索取购物小票等凭据,根据法律法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律条文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顾客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遭受危害的,可以向经营人标准损失赔偿,还可以向经营者规定损失赔偿。收到顾客赔付规定的企业经营者,理应推行首负负责制,先赔,不可推卸责任;归属于经营者义务的,经营人赔付后有权利向经营者追索;归属于经营人义务的,经营者赔付后有权利向经营人追索。
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或是运营明知道是不切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顾客除规定损失赔偿外,还能够向经营者或经营人规定付款工程款十倍或是损害三倍的赔偿费;提升赔付的额度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类的标识、使用说明存有不危害食品卫生安全且不容易对顾客导致欺诈的缺陷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