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稽查工作中至今,各个农业农村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主题种类、重污染区域、关键时间段,依规依规增加依法查处幅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毁坏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违规行为。经挑选,现发布如下所示:
一、李某应用禁止使用的化肥案
2021年1月25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当地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子移交函,称农残成分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定的小青菜是以当地农民陈某点购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遂立案查处。核查,李某认可在栽种涉案人员小青菜全过程中采用了化肥氟虫腈,且稽查人员在查验(现场勘查)中发觉了应用后丢掉的氟虫腈包装袋子。
依据财政部、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国家环保部协同公示第1157号和我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要求,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环境卫生用、苞米等一部分旱地种子包衣剂外,在中国地区终止市场销售和应用用以别的层面的含氟虫腈成份的化肥中药制剂。氟虫腈归属于限定运用化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一部分第三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调整)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要求,在食用农产品栽种、饲养、市场销售、运送、存储等全过程中,应用禁用农药、饲料等禁止使用物质或是别的有害、有害物的,应予立案侦查起诉,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依规移交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刑个人行为给予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采用了取保侯审强制执行措施。
二、晋州市某农业合作社市场销售饲料残余不符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农业产品案
2021年4月30日,晋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辛集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称某农业合作社生产制造的生鸡蛋磺胺类(总产量)新项目不过关,遂立案查处。核查,被告方于3月7日生产制造了67Kg饲料残余不符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的生鸡蛋,市场销售给辛集市某商场22.15Kg。剩下生鸡蛋已经所有市场销售结束,非法所得总共450元。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十三项要求,晋州市农业农村局做出如下所示决策: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罚11550元。
三、朱某不依照化肥的标识标明的运用范畴应用化肥案
2021年8月5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1年5月20日市场抽样检验的2批号苋菜“腐霉利”新项目检测不过关,同是朱某栽种、市场销售。农业农村局马上立案查处。核查,某县某镇朱某栽种苋菜8.75平米,栽培技术中采用了“腐霉利”化肥,获得11kg苋菜后经分销商至某日用百货店和某商场。被告方应用的“腐霉利”化肥,标识标明的应用农作物或范畴为青瓜并不是苋菜。其未依照标识标明的运用范畴应用化肥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勒令被告方纠正,处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