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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30 10:34:51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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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东省东莞市领域监督管理局贯彻始终上级领导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四个最严”规定,广泛开展乡村假冒伪劣产品食品类重点稽查行为和民生领域案子查处“铁拳”行为,严厉查处伤害食品卫生安全违法违纪个人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子,发布了一批经典案例,集中化消毁了一批违反规定食品类,产生强有力威慑。现再度发布一批食品卫生安全典型性案子,食品类企业经营者要以此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责任。
  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XX副食店未创建食品类拿货检查记载规章制度、市场销售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依据人民群众检举,2021年1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对广东省东莞市麻涌XX副食店经营地开展现场检查,发觉该店铺仓储货架和库房内摆着“贵州茅台酒”(型号规格:500ml/瓶53%vol,出厂日期及生产批号:20190507、2018-141)12瓶,经评定为假冒商标罪的商品。经查明,被告方于2019年8月从酒水销售员处购入“贵州茅台酒”3箱,共18瓶,进价为2000元/瓶,拿货时沒有检查供应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测达标证实等文档。
  被告方于2020年12月2日对外开放市场销售6瓶,销售价为2860元/瓶,剩余12瓶于2021年1月5日被市市场监督管理依规扣留。被告方市场销售以上侵权行为酒水产品的违反规定运营额度共51480元,非法所得共5160元,其个人行为组成未创建食品类拿货检查记载规章制度、市场销售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类的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受害人做出行政处罚法:对未创建食品类拿货检查记载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给予警示;勒令马上终止市场销售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规行为;处违反规定运营额度1.2倍计61776元处罚;收走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2瓶。
  二、广东省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客家文化香肠腊肉”案
  2020年11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抽样检查結果,对广东省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客家文化香肠腊肉”个人行为立案查处。经查明,被告方生产制造的“客家文化香肠腊肉”(型号规格:454克/袋,出厂日期:2020-09-13),抽样检查表明氯霉素新项目不符《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组成生产制造别的很有可能伤害身体健康成分食品类的违规行为。
  被告方共生产制造了以上批号“客家文化香肠腊肉”20袋,非法所得280元,金额额度1400元。2021年1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对受害人做出行政处罚法:收走未售卖的8袋“客家文化香肠腊肉”,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处以10万余元处罚。
  三、广东省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冰淇淋案
  2021年6月30日至8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接到好几个抽样检验不过关的案件线索,体现广东省东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冰淇淋抽样检验不过关,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立案查处。经查明,被告方生产制造的“日式风格の乳酪 奶酪芝士口感冰淇淋”“百里香牛奶雪糕”“榴莲果棒”“奶白兔奶糖口感冰淇淋”“榴莲果棒(冰淇淋)”“奶白兔(雪糕)”“奶白兔冰淇淋”,经商品流通阶段抽样检查,大肠杆菌新项目不符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
  被告方生产制造以上涉案人员批号商品金额共17460元,已所有市场销售结束,市场销售所得的共17460元。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组成了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的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对受害人做出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17460元;处处罚227000元。
  四、广东省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铜绿假单胞菌”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裝生活用水案
  2021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抽样检查結果,对广东省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制造“铜绿假单胞菌”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裝生活用水个人行为立案查处。经查明,被告方生产制造的包裝生活用水(出厂日期:2020年5月25日)经广东省东莞市食品类药品检验所检测,“铜绿假单胞菌”新项目不符GB 19298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该涉案人员批号的包裝生活用水生产制造100桶,销售价为2.50元/桶,金额为250元,抽样检查7桶,备用5桶,市场销售88桶,非法所得220元。
  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组成生产制造“铜绿假单胞菌”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的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对受害人做出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220元;惩处处罚60000元。
  出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将不断对伤害食品卫生安全违法违纪个人行为维持髙压打压趋势,深层次净化处理食品类市场的需求,果断保卫广大群众“舌尖上的美味的安全性”。热烈欢迎各界人士检举食品卫生安全违规行为,若有有关案件线索请拨通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还可以同时向本地市场管理大队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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