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添加剂网4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出信息公告》( 2019年第41号)显示,蒲江县鹤山町会君副食店1号坛白酒,2号坛白酒抽出检查不合格。 4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这项不合格食品的监测处分情况。
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1号坛白酒(样品编号: SC19510000003930550、购买日期: 2018-1-20、样品商标: /、规格型号:计量重量)、2号坛白酒(样品编号: SC19510000003930551、购买日期: 2018-1-20、样品商标: /、规格型号:计量重量)不合格项目 甜菊酯(用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算)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查结果不合格。
依法处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 SPE2019A01714,SPE2019A01715 )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实施检验处理,命令企业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存档、召回不合格食品等产品管理措施。 调查显示,1号坛白酒当事人购买50公斤,货值500元,已售出50公斤。 二号坛白酒当事人购买50公斤,商品价值1000元,已售出50公斤。
当事人蒲江县鹤山町会君副食店涉嫌销售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1号坛白酒、2号坛白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禁止生产以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4项“超出范围, 超过食品添加剂用量的食品”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研讨会小经营店铺管理条例》第8条第(7)项《食品小研讨会小经营店铺生产经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7)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要求》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研讨会、小经营店及摊位管理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500元(大写:伍德整)。
原因的调查和整理。
据调查,当事人购买白酒两次时,没有实行索赔票的义务,没有严格检查购买的产品,没有送检。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取证据,记录帐簿,召回要求检验合格报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组织检查,该企业按监督管理要求整理。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强监督管理,预防和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等风险。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