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即将到来,下班后从菜市场、小店里买点卤菜带回家,一件很寻常的事了可是知道吗?或许,已经不小心吃进“毒药”
李某、张某在颍上县一家农贸市场内经营一个卤肉摊位。为了让卤肉颜色更加鲜亮好看,卤汤锅里添加了亚硝酸钠。
日前,李某、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款10万元。
亚硝酸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也就是俗称的硝”可以往食品中添加,但是有剂量的限制。一旦超量,严重可致死。亚硝酸钠在胃肠道的酸性环境中,可以转化成亚硝酸铵,亚硝酸铵具有强烈的至畸通,可能引起食道癌、胃癌、肝癌等疾病。
此外由亚硝酸钠引起的食物中毒几率也比较高。仅需要0.3-0.5毫克的亚硝酸钠,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死亡。根据国家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盐,最大使用量是每公斤0.15g换算成亚硝酸钠标准的话,残留量不能超越30mg每公斤。
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李某、张某在自家生产的卤制品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并将卤制出的不合格的卤菜冒充合格食品在某农贸大市场的摊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8万元。
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对李某、张某生产、销售的卤制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均超出国家规范。
颍上县公安局扣押了不合格的卤制品。后两原告人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人李某、张某在生产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原告人李某、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