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关乎众多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合法权益。近些年,甘肃徽县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性“四个最严”关键重要批示,坚持不懈“打根源,端黑窝点,摧互联网,断传动链条,追流入”的规定,提升行刑衔接,增加稽查审理案件幅度,严厉查处食品类违纪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成果。现曝出一起人民群众认知度高,象征性强的食品卫生安全经典案例。
案件回望:
2019年6月3日,徽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对徽县某某某商场豆芽菜开展监管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后,将被抽样检验豆芽菜送法律规定检验机构开展检测。
2019年7月2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收到检验机构出示的检测报告(序号NO: SZBG19620100128535 ),结果为:在抽样检验豆芽菜中验出4-氯苯氧醋酸钠,成分为 0.40mg/kg。被告马某某某在其制造的豆芽菜中插入带有4-氯苯氧醋酸钠的非食品“没根素”,违背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 第 11 号公示的要求:“4-氯苯氧醋酸钠做为微毒化肥,不可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应用”。经考虑被告方犯罪客观事实的特性,剧情和很有可能导致的食品类安全风险,徽县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行刑衔接相关要求,将该案子依规移交司法部门。
前不久,徽县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后依规裁定:被告马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生产制造有毒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罪行创立应予以适用。依据其犯案特性,违法犯罪剧情和悔过主要表现,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判缓二年,并罚款3000元;在法院判决起效后2年内不准担任食品生产和售卖的有关主题活动;付款豆芽菜市场销售合同款赔偿费14000元,上缴国库;对其危害社會集体利益的方式在地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道歉。
对于各种食品卫生安全违纪行为,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将一直坚持严管控,零容忍,以联合行动的高压态势,坚持不懈发觉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构建安心可靠的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