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动物与植物病疫及有害生物防治传到和预防外来物种侵入,维护在我国农林牧副渔安全生产,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与中国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财政部,我国质监检验检测质监总局公示第1712号)开展了修定健全,产生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下称《名录》),现给予公布。
《名录》自公布之日起起效,适用进(过)境游客,入境道路运输专用工具驾驶人员,自海外进到边民互市或中国海关独特管控地区内的工作人员,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工作人员随身带或分离出来拖运,及其寄送,快递和跨境电子商务采购進口等收寄方法入境的野生动物以及商品和其它检验检疫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财政部,我国质监检验检测质监总局公示第1712号)与此同时废除。
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价的根基上,对《名录》执行动态性调节。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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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关总署第470号公示.pdf
我国严禁带上,收寄入境的野生动物以及商品和其它检验检疫物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