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香甜味美的面包、色泽诱人的糖果、鲜香可口的泡椒凤爪等色、香、味俱佳的美味食品。但由于有的企业乱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包装上故意不标注添加剂,导致消费者对添加剂产生了太多误解,不少人视添加剂为食品安全的洪水猛兽,认为含添加剂的食品有毒有害。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安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国家标准规定,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在外包装标签上强行标注所用的添加剂名称,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较多,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也有差异。食品包装上的添加剂该怎样标注,消费者应怎样看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呢?即将出台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食品标签上禁止宣称“不含食品添加剂”,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做了详细规定。
一、食品标签要强行标注哪些添加剂内容?
为尊重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方面的选择权,2011年4月份发布、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版),对食品标签中的食品添加剂标注做了相关规定。但该版国标距今已近9年,有些规定已不符合食品行业发展形势。
为适应食品生产和消费维权的需要,不久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指出,在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标示它们的通用名称。既可用作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食品配料的物质,应按其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注名称。
该意见稿规定,对食品包装上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可选用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添加量的多少,由高到低,标注所有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示例如下:
配料:水,面粉,奶粉,大豆油,转化糖浆,单甘酯,海藻酸钠,瓜尔胶,碳酸氢钠,日落黄,食用香精。
2.根据使用量,由高到低,标注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通用名称。功能类别名称是指表述某种食品添加剂所起作用的名称,如防腐剂、着色剂、膨松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等。示例如下:
配料:水,面粉,奶粉,大豆油,转化糖浆,乳化剂(单甘酯),增稠剂(海藻酸钠,瓜尔胶),膨松剂(碳酸氢钠),着色剂(日落黄),食用香精。
3.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于60平方厘米时,按添加剂使用量,由高到低,标注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不用标示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示例如下:
配料:水,奶粉,大豆油,转化糖浆,乳化剂(471),增稠剂(401,412),膨松剂(500ii),着色剂(110),食用香精。
二、哪些情况下,不用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
尽管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所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但也有例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有以下几种情形,食品包装上可不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
1.加工助剂可不标注;
2.已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
3.如果食品配料中含有使用比例小于配料总量25%的某种复合配料,这种复合配料中又含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那这种食品添加剂可不在食品标签中标注。
三、禁止宣称“不含食品添加剂”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预防食品标签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或者本来就不应该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含”、“无”及其同义语等词语表述。
在食品包装上,也不可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配料进行声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