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诉讼案,被告人强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违法所得三百六十元予以追缴,同时禁止被告人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强某夫妇于2017年8月1日登记注册“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吃店”经营小餐饮服务。2020年10月1日起,被告人强某开始在店内炸制、销售油条,为增加油条酥脆的口感,从芜湖市长江市场园购买 “梅花牌”精制明矾,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9日,在油条中加入明矾,制作并销售油条240根,价格1.5元/根,销售金额为360元。2020年11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对店内当日制作的30根散装油条中10根进行抽样、3根进行备样送检。2020年12月2日,经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抽检的油条中铝含量为734mg/kg,严重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最高标准。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强某经电话传唤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山派出所。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掺入明矾,致使其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34mg/kg,超出安全标准七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评论
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本案中,被告人强某在生产制作油条时,为了增加油条的韧性,保持好的口感,添加了明矾,但由于明矾中含有铝离子,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分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最高标准为100mg/kg,因此超范围添加和过量添加都属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本案判决切实保障了公众利益,同时也引导经营者在从事食品制作、销售时必须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口感无视他人健康,舍本逐末的同时也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