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站12月19日讯,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样品16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2批次;酒类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不合格3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3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3批次;调味品不合格4批次。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武汉精武人家鸭脖有限公司 生产的鸭翅(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04-02),检验值非商业无菌,标准规定商业无菌;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03-30)、鸡精(优质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04-01),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享买乐航空路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恩施晓姚农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家小麻鸭(卤香微辣)(生产日期:2018-10-26),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津泰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浙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土鸡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19-08-03),菌落总数超标;武汉市顺易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1000g/袋,生产日期:2019-03-06)、鸡精调味料(200g/袋,生产日期:2019-02-20),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19-01-15),大肠菌群超标。
商业无菌一般指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微生物和常温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是罐头食品所必须满足的微生物要求。商业无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杀菌不彻底或产品包装密封不严。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手工操作较多,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造成。
大肠菌群是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本次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产品均未检出致病菌,结合居民膳食结构、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沙市区荣子鱼糕御园店销售的标称荆州市荣子鱼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荣子鱼糕(青鱼)(44元/kg生产日期:2019-09-05)、荣子鱼糕(青鱼)(70元/kg 生产日期:2019-09-05),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不合格;武汉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玉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9)、热干面红丁(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武汉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形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相对无毒的食品添加剂,在生物体内可被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g/kg,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1g/kg。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恩施市祥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恩施土家摔碗酒(露酒)(生产日期:2017-12-24),酒精度不达标;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广场青青店销售的标称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的原味豌豆(油炸类)(生产日期:2019-01-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恩施铭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的标称湖北楚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江石虾(生产日期:2019-02-25),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恩施、宜昌、荆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