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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江西发布十大案例!罚or不罚?看看就知道了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21 15:51:28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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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4月新余市在省内最先颁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至今,江西多地销售市场监督机构陆续探寻免罚明细规章制度。2021年8月1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省司法厅协同发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为我省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带来了清晰的稽查工作指引。
  据调查,截至9月底,我省各个销售市场监督机构对此197件案子可用免罚明细规章制度,在其中不予立案146件,立案侦查后不予以惩罚51件,共免去被告方处罚约360万元,让公司体会到有温度的稽查。现向社会发展公布我省市场管理行业执行免罚明细规章制度十大经典案例。
  1.江西某食品类公司生产制造“小楠瓜箩卜酱”预包装标识新项目不符法律规定规定不予以惩罚案
  2021年4月14日,销售市场监管机构在对食品生产公司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抽检检验时发觉,由江西某食品类公司制造的“小楠瓜箩卜酱”,其预包装标识新项目不符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检测結果为不过关。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随后立案查处。
  经当场查验,江西某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库存量有同批号“小楠瓜箩卜酱”的11000个不过关营养标签和5箱包裝成功的生产加工制成品(出厂日期:3月23日)并未市场销售,并查清,江西某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处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类生产许可,因对营养标签要求不了解,生产制造的“小楠瓜箩卜酱”在预包装标识调料中只标明了“盐”“白砂糖”,而未依照预包装标识细则恰当标明“食盐”“白糖”,且未标明生产商的联系电话,标识标明不符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觉得,被告方对自身出现的违规客观事实屈打成招且积极主动整顿,立即改换了符合规定的预包装标识,可以现场给予以上食品的入库单据,同批食品类别的检查新项目均合乎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卫生安全,且不易对顾客产生欺诈,依规归属于标识缺陷难题,合乎轻度违纪行为免罚明细新项目,不予以惩罚也可以让企业登记完成自身改正,完成稽查与普法教育相统一、文化教育与惩罚相统一的优良社会发展实际效果,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食品安全法》之要求,对江西某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不予以处理决定。
  2.新余市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手机微信发广告应用禁用词不予以惩罚案
  2021年2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接人民群众检举,称新余市某农牧业公司在微信上公布虚假广告。经基本审查,该企业利用手机微信网上公布了一个“犇游江西省,溫暖过春节∣免门票费进园·锦园绿色生态旅游景区浪漫樱花+游乐设备嘉年华会新年盛大游戏揭幕”的宣传广告连接,该广告宣传以加文本方式展现,在其中文本标识有“耗资打造出浪漫樱花,独一无二的观看实际效果;达到各年纪层面的要求,体验感超一流;第一家超大型蹦蹦云”等新广告法禁用词,因涉嫌违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要求。
  稽查人员立案侦查后,随后对该公司开展实地查验,并下发行政处罚通知单。经进一步掌握状况,该企业是以精准脱贫产业链为基本,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旅游观光而创办的休闲观光农业,解决了东面等周边村民委员会10户困难户中2五人的就业压力,提升周边42户共91位贫苦工作人员的收益,在肺炎疫情复工复产急切吸引住游人,第一次在公司公众号公布微信广告推广,没经细心审批应用了夸大其词的句子,与此同时,该企业微信公众号的关心总数非常少,沒有导致社会发展伤害。
  充分考虑该企业在肺炎疫情复工复产后涉及到的广告宣传违纪行为,无客观有意,且立即纠正违纪行为,并未导致社会发展伤害,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确保当地乡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发展趋势,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依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其新余市司法所、市市场监督管理协同下发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轻度违纪行为,立即改正,沒有产生危害不良影响的,不予以行政许可:(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宣传中应用‘国家级别’、‘最高级别’、‘最好’等术语,但广告宣传是在广告商已有经营地或是互联网技术自媒体平台公布,且是第一次被发觉的”之要求,决策对该企业不予以行政许可。
  3.钟某某某市场销售没经强制产品质量认证的商品不予以惩罚案
  案子客观事实:2021年6月14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在机构产品品质抽样检查中,发觉被告方钟某某某在万安县农贸市场(影视城)出售不过关电源插座。经立案查处,被告方购买多种多样型号规格允差生产厂商为“广东省东南方俊发五金电器制造厂”、知名品牌为“驰骏”、沒有标明出厂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电源插座15个,去除家里自购的4个外,剩下的11个(在其中有纸箱包裝的4个、无纸箱包裝的七个),在万安县农贸市场摆地摊开展市场销售,市场销售价格各自为有纸箱包裝的3元/个、无纸箱包裝的5元/个。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修订)》的要求,被告方市场销售的电源插座为纳入强制产品质量认证文件目录中的插座插头商品,该电源插座沒有通过强制产品质量认证。至案发后,并未卖出,金额额度47元,无非法所得。
  免罚原因:由于被告方市场销售没经强制产品质量认证的电源插座总数共11个、金额额度47元,涉案人员商品数量少、额度小,违纪行为轻度,商品沒有卖出,沒有产生危害不良影响,且被告方年龄大,患有脑动脉瘤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纪行为轻度并立即纠正,沒有产生危害不良影响的,不予以行政许可。第一次违反规定且伤害不良影响轻度并立即纠正的,能够不予以行政许可。”的要求,并参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依规不予以行政许可:(三)违纪行为轻度并立即改正,沒有产生危害不良影响的”之要求,决策对被告方不予以行政许可,但依规收走被告方并未卖出的11个没经强制产品质量认证的电源插座,以防该批存有品质安全风险的商品再一次注入销售市场。
  4.景德镇市高新园区某餐馆未获得运营批准从业餐饮店经营主题活动不予以行政许可案
  2021年7月19日,景德镇市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平时检测时,发觉某餐馆在沒有得到运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从业餐饮店经营主题活动。经调研,该店铺7月17日开张,总面积及企业规模较小,从业者较少,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其违纪行为理应给与一千元之上一万元下列的处罚。
  景德镇市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坚持不懈惩罚与文化教育紧密结合标准,觉得被告方第一次违反规定、并不是主观性有意不申请办理运营批准,且没导致严重危害,合乎首违不罚的标准。与此同时,通过稽查人员的法律法规普及化和品德教育后,被告方积极主动到办理证件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了小餐饮小吃杂登记证书,立即纠正了违纪行为。7月29日,景德镇市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确定对被告方不予以行政许可。8月2日,被告方远道而来将“管控强有力 稽查多情”锦旗标语送至景德镇市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一方面感激稽查人员软性稽查的工作方式,另一方面服务承诺今后贯彻落实好监督责任,主动维护保养法律法规道德底线。
  5.九江某商场连锁加盟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子公司运营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不予以惩罚案
  2021年1月12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在机构抽样检验工作上,发觉九江某商场连锁加盟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子公司运营的椒盐花生商品的丙二醛(以脂质计)成分为0.98g/100g,不符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要求的“≤0.50g/100g”的规定,判断为不过关。
  被告方运营丙二醛超标准的椒盐花生的个人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要求,组成了运营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违纪行为。但由于被告方保存了抽样检验批号椒盐花生的拿货来源于凭据,及其达标的在出厂检测报告,并储存了进库纪录,执行了拿货检查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类经营人执行了此方法要求的进购检查等责任,有充足举证表明其不清楚所购置的食品类不符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并能属实表明其拿货来源于的,能够免于惩罚,但应该依规收走其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导致人身安全、资产或是别的影响的,依规承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确定对被告方不予以行政许可。
  6.鹰潭市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某超市经营专利权标志标明不符法律法规商品不予以惩罚案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觉,鹰潭市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某商场市场销售有“金达日美”牌精典水果刀、红酒开瓶器、剪子(家庭用剪)3款商品,商品外包装盒上印着“外包装盒专利号:201530369509.9”字眼,但未标明专利类型、未在专利号前充注“ZL”。在我局实地调查中,被告方依规给予了以上3款设备的发明专利证书、信用卡年费交纳证实及其权利人黄伟明与生产商签署的《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书》,并未组成仿冒专利权个人行为,在我局行政强制执行期内立即下线解决。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触犯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要求,已组成运营专利权标志标明不符法律法规商品的违纪行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勒令被告方纠正违纪行为,决策不予以行政许可。
  7.江西省某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违背验证主题活动不予以惩罚案
  2020年12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对江西省某食品类公司生产制造场地查验时发觉,该企业生产制造的某知名品牌“有机化学米乳铁锌钙”商品,包裝上带有“有机化学”“ORGANIC”及有机食品标示。经调研,发觉被告方拥有的中绿国证(北京市)验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有机食品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机食品认证范畴不包括米乳,其制造的包装设计上标记的产品认证证书所含內容与产品认证证书內容不一致。截至事发之日,破获被告方在2020年10月五日生产制造了137听(500g/听)以上包裝的商品,并在同一年10月10日以十元/听的价钱所有市场销售,涉案人员金额额度137零元;另在被告方库房内看到有500个该知名品牌“有机化学米乳铁锌钙”铁盒包装材料。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触犯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案发前,被告方在2021年1月25日对生产加工的有机化学米乳开展了验证,立即获得了有关有机食品产品认证证书。参考《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发证商品以及市场销售包装袋上标记的产品认证证书所含內容与产品认证证书內容不一致,已自主纠正或是在销售市场监督机构要求的期内纠正”之要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确定对被告方不予以行政许可。
  8.奉新县某购物中心以及冯客隆店因涉嫌市场销售伪造生产制造日期的荼叶不予立案案
  2021年6月17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接人民群众检举,称其在奉新县某购物中心以及冯客隆店购入的某知名品牌西湖龙井茶(金骏眉)生产制造日期与其说在生产厂家了解的日期文件格式不一样,猜疑该商品伪造了生产制造日期,因此,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马上分派稽查人员对检举状况开展审查。
  6月24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再度接到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邮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就以上检举事宜移交线索,在其中附带常州市某荼叶食品类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包装设计相片各一份,常州市某荼叶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在《情况说明》中称:其制造的某知名品牌西湖龙井茶(金骏眉)的生产制造日期条码文件格式为xxxx/xx/xx,而奉新县某购物中心以及冯客隆店售卖的该知名品牌西湖龙井茶(金骏眉)的生产制造日期条码文件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且带有“中国香港某国际集团技术性受权”字眼的包装设计已于2020年1月撤销标明。因为该线索內容与6月17日检举內容一致,为同一工作人员对同一事情开展检举,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将俩件案子来源于合拼再次开展审查。
  核查,被告方奉新县某购物中心于2021年6月5日从长沙市某副产物有限责任公司携手共进购了6盒某知名品牌西湖龙井茶(金骏眉),奉新县某购物中心以及冯客隆店各市场销售3盒,购入价195元一盒,零售价358元一盒,已市场销售了4盒,总共销售总额1432元,盈利652元。被告方购入该批荼叶时检查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书及其商品出货检测达标证实,并出示了有关检查材料和进货凭证。被告方称对举报者检举的事情并不知道。之上客观事实有被告方法律主体证实、运营资质证实、进货凭证、供应商和制造商证件影印件,盖有制造商常州市开古荼叶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用章的制成品检测报告,及其当场查验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做为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方执行了拿货检查责任,检测报告与商品包装的生产制造日期一致,且能表明产品来源于等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觉得光凭制造商常州市某荼叶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说明和包裝相片,不能证实被告方市场销售的荼叶伪造了生产制造日期,被告方奉新县某购物中心因涉嫌市场销售伪造生产制造日期的荼叶一案缺乏直接证据适用。被告方执行了拿货检查责任,对是不是伪造生产制造日期并不知道,且可以表明产品来源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决策不予立案。
  9.樟树市某保健产品经销部运营不合格产品不予以惩罚案
  2021年6月10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在机构食品卫生安全抽样检验主题活动中,依规对樟树市某保健产品经销部运营的“近百年福金银花茶绿色植物益生元”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抽样检验,系统检测,抽样检验试品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新项目中水份不符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规定。经立案查处,截至事发之日,以上商品被告方共购入100袋(8g/16包),以2.5元/袋的价钱市场销售90袋(8g/16包),涉案人员食品类金额额度250元,被告方在购入该食品类时执行了拿货检查责任,能属实表明拿货来源于并出示有关凭据。
  被告方市场销售水份不符标识标识的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规定的食品类,该情形违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参考《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运营食品类不符食品卫生安全规范,有证明可以证实沒有主观性过失,执行了《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购检查等责任,如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制造许可证、在出厂检测资格证或涉案人员商品种类的达标证明材料等,有充足举证证实不清楚所购置的食品类不符食品卫生安全规范,能属实表明其拿货来源于”之要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确定对被告方免于惩罚,收走其不过关食品类。
  10.新余市某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违背新食品安全法不予以惩罚案
  2021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收到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移交的抽样检验新余市某食品类公司制造的真枣沙琪玛(大枣味)冷拉点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表明:钠新项目不符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商品标识值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在案子调研期内,被告方紧密配合销售市场监督机构调研,属实阐述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并积极给予证明原材料,而且积极主动招回该商品,缓解伤害不良影响。经调研,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觉得,被告方的情形归属于第一次违反规定且伤害不良影响轻度并立即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次违反规定且伤害不良影响轻度并立即纠正的,能够不予以行政许可”之要求,决策对被告方不予以行政许可,并对其开展主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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