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巩固“铁拳”行动成果,持续震慑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第四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食品抽检不合格,罚!
2021年7月5日,在安徽省六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执法人员对五原县某食品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4日的”蜜汁山核桃味葵花籽”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安徽省公信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蜜汁山核桃味葵花籽”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随后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分配到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和调查立案工作。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七个法定工作日内对该《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未提出任何疑异和复检申请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第一时间启动召回和整改措施,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和给予消费者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箱(5kg/箱)不合格蜜汁山核桃味葵花籽、罚没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
案例二:
一小作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处罚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批号为0210501预包装食品粉条,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结果表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以AL计)项目不符合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最终,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作坊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一卫生院使用超期配方颗粒被罚30000元
2021年8月23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巴彦淖尔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关于我县某卫生院涉嫌使用“茵陈”等17种中药配方颗粒超期行为的线索,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乡镇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储药柜内有标识为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茵陈配方颗粒等17种中药配方颗粒均超过有效期限。其中最早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效期至2021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计算机系统内2021年7月至今所有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处方,仅有此批次的茵陈配方颗粒2张处方。
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的超期药品不涉及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妇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属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办案人员予以采信,最终对该卫生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