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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6 15:12:16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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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标准工作内容、提升运行融洽、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监办函〔2019〕356号)开展修定,现就修定议案征求意见(详见附件)面向全国公布征询建议。热烈欢迎各相关部门和自己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1年10月26日前意见反馈至市场管理质监总局。群众可经过下列方式和方法明确提出意见反馈:
  一、根据邮件将建议发到zfxxgk@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标明“有关《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定议案征求意见)公布征询建议”。
  二、根据信件方法将建议寄至:北京东城区三里河东街6号,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政策研究室(信息公示办),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袋上标明“有关《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定议案征求意见)公布征询建议”字眼。
  配件:   市场管理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方法(修定议案征求意见).docx
  国家市场监管质监总局
 
  2021年10月15日
 
  市场管理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方法(修定议案征求意见)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准市场管理质监总局(下称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政务信息,就是指质监总局在执行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全过程中制做或是获得的,以一定方式纪录、储存的信息内容。
  第三条  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公布为常态化、不公布为除外,遵循公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的标准。
  涉及到质监总局好几个司局的政务信息,举办司局理应在获得有关司局的允许后对外开放公布。
  质监总局各司局公布涉及到别的行政单位的政务信息,理应与相关行政单位开展沟通交流、确定,确保发表的信息内容精确一致。
  质监总局各司局公布政务信息按照相关规范必须审批的,没经许可不可公布。
  第四条  质监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承担领导干部和融洽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各项任务,科学研究处理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质监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公司办公室(对外开放称市场管理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公司办公室,下称信息公示办)建在政策研究室,担负领导组日常事务。
  政策法规司依法处理对于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提到的行政诉讼案子,帮助有关司局申请办理行政部门诉讼案子,参与政府部门信息公示重难点难题会商。
  新闻报道宣传司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会管理方面。
  第五条  信息公示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承担制订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体指导、融洽、监管质监总局各司局的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
  (三)接受、批分向质监总局提到的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对拟公布的政务信息开展核查。
  (四)依据领导干部标示和工作中必须,立即明确提出举办领导组大会的意见与建议,并承担大会的筹划和会务工作。
  (五)机构定编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手册、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年报。
  (六)承担机构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有关文档拟定、学习培训及有关别的工作中。
  第六条  各司局工作职责:质监总局制做的政务信息,由制做该政务信息的司局承担公布;质监总局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务信息,由保留该政务信息的司局承担公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权限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要求。
  各直属机构工作职责:依据信息公示办工作部署,申请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帮助举办司局积极公布有关政务信息。
  申请者申请办理公布质监总局建立前相关市场管理政务信息的,由质监总局建立后担负相应岗位职责工作中的司局或直属机构承担公布。
  质监总局各司局理应特定一名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联系人,并将名册报信息公示办办理备案。联系人产生变更的,理应于5个工作日之内将新的联系人名册向信息公示办报备。
  第七条  对干扰或有可能危害社会稳定、搅乱社会发展和经济与管理纪律的虚报或不完全信息内容,举办司局理应积极或在信息公示办的需要下,在岗位工作职责内公布精确的数据给予回应。
  第二章  公布的标准和期限
  第八条 对涵盖公共权益调节、必须群众普遍了解或是必须公众监督管理决策的政务信息,举办司局理应积极公布,关键包含:
  (一)市场管理相关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质监总局行政机关职责、组织机构、办公室详细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责任人名字;
  (三)质监总局拟定的领域整体规划、总体规划、综合性整体规划及有关出台政策;
  (四)质监总局相关市场管理工作中的统计数据;
  (五)质监总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别的对外开放管理服务事宜的申请办理根据、标准、程序流程及其申请办理結果;
  (六)质监总局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根据、标准、程序流程及其觉得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策;
  (七)质监总局部门预算、预算信息内容;
  (八)质监总局行政部门服务性收费标准新项目以及根据、规范;
  (九)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方案、预警信息信息内容及解决状况;
  (十)质监总局执行食品类和产品品质领域的监督管理状况;
  (十一)质监总局公务员招考的岗位、配额、报名条件等事宜及其录取結果;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要求理应积极公布的别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除本方法第八条要求积极公布的政务信息外,申请者还能够向质监总局申请办理公布有关政务信息,由信息公示办统一接受。
  申请者将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寄来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接到申报后立即与信息公示办沟通交流事后申请办理程序流程。
  第十条  质监总局各司局在公布政务信息前,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别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对拟公布的政务信息开展核查。
  质监总局各司局对拟公布的政务信息不可以确认是不是能够公布时,理应报信息公示办或质监总局信息保密联合会公司办公室明确。
  质监总局不可以确认是不是能够公布时,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报相关监管部门或是平级信息保密部门明确。
  第十一条  以下政务信息不予以公布:
  (一)涉及到国家机密的;
  (二)很有可能严重危害国防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发展可靠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到商业机密、私人信息的,但经产权人书面形式允许公布或是行政单位觉得不公布很有可能对集体利益产生很大危害的以外;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得公开的。
  (五)质监总局的日常事务信息内容,全过程性信息能够不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要求以上信息内容理应公布的,从其要求。
  第十二条   归属于积极公布标准的政务信息,由举办司局自该政务信息产生或是变动生效日20个工作日立即公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公布限期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质监总局各司局接到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可以现场回答的,理应立即给予回应。
  不可以现场回答的,理应自受到申报生效日20个工作日给予回应;如需推迟回应,理应经信息公示办责任人允许,并通知申请者,增加回答限期不能高于20个工作日内。
  申请办理公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征询第三方建议所需的时间不测算在以上期内。
  第三章 公布的方法和程序流程
  第十四条  积极公布信息内容,应以质监总局门户网为关键公布方法,及其政务新媒体、记者招待会、书报刊、广播节目、电视机等别的有利于群众知道的公布方法。
  在质监总局行政机关办公室地址的对话框位置,理应配有必需的设备和机器设备,以便捷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查看、获得信息。
  第十五条  定编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手册,理应包含信息的分类、编辑管理体系、获得方法,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机构、办公室详细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互联网技术联系电话等內容。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举办司局理应依照以下要求处置:
  (一)早已积极公布的,告之申请者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法、方式;
  (二)归属于能够公布标准的,立即向申请者给予所办理的政务信息,或是告之申请者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法、方式和時间;
  (三)归属于不予以公布标准的,告之申请者并详细说明原因;
  (四)经查找沒有所申请办理公布信息内容的,告之申请者该政务信息不会有,
  (五)所申请办理公布信息内容不属于质监总局承担公布的,告之申请者并详细说明原因,可以明确承担公布该政务信息的政府部门的,告之申请者该行政单位的名字、联系电话;
  (六)申请办理內容不清晰的,自受到申报生效日七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形式告之申请者更正申请办理;
  (七)已就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做出回应,申请者明确提出同样或是类似申请办理的,告之申请者不予以反复解决;
  (八)规定为其制做、收集政务信息,或是对多个政务信息开展归纳、剖析、生产加工,能够告之申请者自主收集查看,举办司局不另行归纳、生产加工、再次制做;
  (九)申请办理內容归属于工商局、不动产权材料等信息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消息的获得有特殊规定的,告之申请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申请办理;
  (十)申请办理內容为综治办、举报、检举等事宜,告之申请者不当作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解决并能够告之根据相对应方式明确提出;
  (十一)申请办理內容为规定给予政府部门政府报告、书报刊、书本等公布出版发行的,能够告之申请者获得的途径;
  (十二)申请者申请办理公布政务信息的总数、次数显著高于有效区域的,能够规定申请者表明原因,觉得申请理由不科学的,书面形式告之申请者不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举办司局接到信息公示办批分的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后,如觉得申请办理內容涵盖好几个司局的,理应征询有关司局建议;如觉得该申请办理不属于本司局岗位工作职责内的,理应商信息公示办允许后,书面形式表明原因,并经司局领导干部审核,于接到批分件2个工作中日以内退还。无书面通知、未征求信息公示办允许的,不可退还。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理应依照申请者规定的方式给予给予;很有可能严重危害政务信息媒介安全性或是公布成本费过高的,能够根据电子数据及其别的适度方式给予,或是分配申请者查看、抄写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质监总局依申请办理给予政务信息,不加收花费。可是,申请者申请办理公布政务信息的总数、次数显著高于有效区域的,质监总局能够扣除信息资源管理费,实际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函〔2020〕109号)和质监总局相关要求实行。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公布政务信息的中国公民存有阅读文章艰难或是视觉阻碍的,举办司局理应为其出示必需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质监总局各司局对本司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承担,实际规定依照质监总局有关网站后台管理、新闻发布会、网络舆情监控等领域的要求实行。
  信息公示办在核查依申请公开回应书全过程中,对批准文号、文件格式、日期等相关信息开展形式审查,不对回应的实际內容开展核查。
  第四章 监管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示办承担对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状况开展检查督促,对违背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有关要求的司局和本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追究义务。
  信息公示办按时对各司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开展考评。考评的具体内容包含: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內容、公布期限、公布方法和范畴、公布实际效果等。考评結果报质监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质监总局不依规执行政府部门信息公示责任的申诉和检举,由信息公示办带头承担调研解决。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质监总局各司局在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工作上的详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质监总局各司局理应在每一年的1月10日前制定进行本司局上一本年度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年报,并申报信息公示办。
  信息公示办承担定编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年报,并于一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发布。
  第二十五条  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年报应该包含以下內容:
  (一)积极公布信息内容的状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和不予以公布信息内容的状况;
  (三)因质监总局政府部门信息公示提到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的状况;
  (四)质监总局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整改措施;
  (五)别的必须汇报的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政策研究室承担表述。
  第二十七条 本方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2月25日质监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监办函〔2019〕358号)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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