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口水油、亚硝酸钠……乃至在食物中加入罂粟壳,这类个人行为组成了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危害食物罪。可是,既不生产制造食品类、都不卖食品类,仅仅生产制造包装印刷原材料,也可以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
近日,鳌江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了一起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要案。一审以被告黄某某某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被判刑期二年十个月,并罚款RMB三万元。
案件回望
2019年9月,被告黄某某某掌握到张某(已裁定)有一“保健产品”必须制做包装制品,因此借助手机微信联络上张某,表明自已能够为其印刷包装制品。接到张某出示的样本后,黄某某某发觉该“保健产品”包裝除用产品名字与功能介绍等內容外,并无生产许可证标志。
被告黄某某某:
那时候因为我看到了张某生产制造“保健产品”应该是沒有通过批准,不可以售卖的,很有可能对身体出现伤害,但为了钱,我还是挑选挺而走险,怀着侥幸的心理帮他印刷了“保健产品”的包裝。
因此,被告黄某某某明知道该“保健产品”未得到 生产许可证且有可能对身体危害的情形下,仍为王某印刷包装制品。核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该“保健产品”包装制品市场销售额度达293500元,被告黄某某某从这当中不法盈利总共2000元。
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黄某某某明知道别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仍给予协助,其手段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综合性此案,被告黄某某某在共犯中起主要功效,是从犯,且具备挑明剧情,又自行认罪认罚,可依规缓解和从宽惩罚。遂依规做出以上裁定。
Q1:黄某某某仅是包装印刷制做包装设计,既沒有参加商品生产制造,都没有参加商品销售,怎么会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要求:“明知道别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有害、有危害食品类,给予生产工艺或是食品、食用添加剂、食品类相关产品的,以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国家标准的食品类罪或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的共犯论处。”此案被告黄某某某尽管沒有参于“保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他在明知道张某生产制造的“保健产品”系对身体危害的情形下,仍为王某印刷包装制品的个人行为,归属于以上要求中的“给予食品类相关产品”,早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
Q2:那我还在接包装印刷订单的情况下,只需商品具备生产许可明,就不容易一不小心违犯法律法规了吧?
答:不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要求:“仿冒、私自制作别人商标注册标志或是市场销售仿冒、私自生产的商标注册标志,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处以或是单罚款;剧情非常明显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罚款。”假如另一方生产制造的是伪劣商品,没经鉴别随便包装印刷,也是有很有可能组成违法生产商标注册标示罪!
大法官提示
本市包装印刷公司诸多,经营人在接包裝、印刷业务时,要保持警惕,应对食品包装材料业务流程,要向他人索取食品类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并搞好办理备案;此外,应对品牌包装业务流程,尽量向他人索取品牌授权书,并立即签合同。一旦了解别人的设备存有侵权行为、对身体有危害、没获生产许可证等难题,要第一时间暂停生产制造并向相关部门属实反映情况,以防被不法分子运用而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