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站12月4日消息,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刺痛着老百姓敏感的神经。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祖某某在未获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一民房内私自经营一家以生产腊肉、腊肠为主的食品作坊。为牟取非法利益,祖某某在腊肉、腊肠的生产制作过程中,滥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使用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祖某某在该作坊内共计生产添加有胭脂红的腊肠约1200斤、腊肉约700斤,并以腊肠每斤12元、腊肉每斤14元的价格在市场上零售,总营业额达26000元左右,从中获利约5000元。2016年3月15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联合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作坊。
食品添加剂具有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等功能,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严厉打击食品中的违法添加行为。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因系初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祖某某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罚,其后续将面临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