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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5:16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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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四个最严”规定,严厉查处乡村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食品类违法违纪个人行为,全省各个销售市场监督机构精心安排、迅速出击,果断严厉打击各种食品类违纪行为,依规严格从快依法查处案子,增加典型性案子曝出幅度,合理威慑违法违纪个人行为。现发布第二批经典案例。
  一、茂名市江城区XX副食店市场销售私自采用与别人有一定危害的商品包装、装修类似标志的食品类案
  被告方于2021年4月中下旬以送上门方法从茂名市江城区XXX食品类贸易商行购入允差河南省百多利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百多利红牛饮料”商品4件(24罐/件)开展市场销售,进价为9零元/件,市场价格为5.5元/罐。被告方运营该批“百多利红牛饮料”商品的金额数额为528元。被告方市场销售的“百多利红牛饮料”商品的包裝、装修与“红牛饮料”商品的包裝、装修类似,足够让人将该商品误以为是“红牛饮料”商品或是与“红牛饮料”商品存有相应联络。被告方以上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组成了执行搞混个人行为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决策勒令被告方终止违纪行为,并对被告方作如下所示行政许可:一、收走“百多利红牛饮料”商品83罐;二、处罚1000零元。
  二、茂名市XXXX貿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无简体中文标识的进口红酒案
  被告方于2020年12月20日从茂名市XXXX酒厂商购入允差原产地国为西班牙的“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6瓶(规格型号:750ml)和允差原产地国为法国的的“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12瓶(规格型号:75cl)用以市场销售。“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的进货价格为150元/瓶、零售价(定价)为268元/瓶,“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的进货价格为68元/瓶、零售价(定价)为99元/瓶,金额额度总共2796元。以上二种红酒的瓶体仅贴有英文标识,没贴有简体中文标识,在其中“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的瓶体标识标明有“IMPRIME MonTEPULCIANO D\’ABRUZZO”、“PRODOTTO IN ITALIA”英语字眼,“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的瓶体标识标明有“Blue Lion Manor MERLOT  Comte Colosan”、“France”英语字眼。至事发之时止,被告方已卖出无简体中文标识的“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4瓶和无简体中文标识的“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3瓶,得到销售款1369元,扣减进借款804元,得到非法所得565元。剩下2瓶无简体中文标识的“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和9瓶无简体中文标识的“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被依规给予扣留。被告方以上个人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要求的运营无简体中文标识的進口预包装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决策对被告方作如下所示行政许可:一、收走非法所得565元;二、收走无简体中文标识的“雅诺丝印痕干红葡萄酒”红酒2瓶(规格型号:750ml)、无简体中文标识的“蓝狮生态园梅洛干红”红酒9瓶(规格型号:75cl);三、处罚1000零元。
  三、阳春市XX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标识不符商品明确规范的食品类案
  被告方在2020年7月8日一共生产制造了(型号规格为480ml/瓶 35vol,30g/L)精典装春砂仁酒共5件,每一件12瓶,共60瓶,产品成本为18零元,于2020年7月13日市场销售到河源XX貿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售卖了5件,每一件38元,得销货款19零元。得到盈利十元,在其中茂名市XXXX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9月1日向茂名市XX貿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了1件开展市场销售。被告方生产和销售以上批号的精典装春砂仁酒经抽样检查结果为:新项目不符商品明确规范和品质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被告方生产和销售酒精含量新项目不符商品明确规范和品质需要的精典装春砂仁酒,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类和食用添加剂与其说标识、使用说明的信息不符合的,不可发售市场销售。”的要求,归属于生产制造标识不符商品明确规范的食品类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决策对被告方作从轻处理惩罚如下所示:1、收走非法所得十元;2、处罚5000元,上缴国库。
  四、茂名市江城区XXX副食店市场销售侵害“阿尔卑斯山”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类案
  被告方在XXX贸易商行一共购入阿尔卑斯山甜筒(柠檬味)、阿尔卑斯山甜筒(橙子味)、阿尔卑斯山甜筒(可口可乐味)各1大物件,阿尔卑斯山甜筒(挂墙)3大物件,一共购入阿尔卑斯山甜筒6大物件,每大物件购入价钱为28零元,购借款共168零元;每大物件零售价为3二十元,一共已市场销售5大物件,市场销售额度160零元,共得到盈利200元。并未市场销售出来的“阿尔卑斯山”商品已被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扣留。2021年1月19日,经“阿尔卑斯山”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凡帝范梅勒糖块(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评定,对被告方市场销售的“阿尔卑斯山”甜筒均系假冒伪劣商品。被告方的方式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终止侵权责任,对被告方作如下所示行政许可:一、收走被拘押的侵权行为产品;二、处罚5000元。
  五、阳西县XXX副食店市场销售混有杂质的预包装案
  被告方从“茂名市XXX貿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净重:750ML;制造商:河南商丘市世鸿食品类有限责任公司;原产地:河南商丘市;详细地址:宁陵县城郊乡工业园区;电話:0370-7760888;产品标准号:Q/SSS0003S;生产许可:SC11541142300051;出厂日期:2020年10月5日)100件(6瓶/件)在店内市场销售。顾客谭XX因新居入伙,根据主厨在被告方店内购买以上“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38瓶。被告方在购入以上“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时,仅向地区代理索要了“茂名市XXX貿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出库单据,未检查制造商的食品类许可证、检测达标证实等原材料,与此同时在购买和卖出以上38瓶“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时并没有对货品开展检查,沒有发觉在其中1瓶沾有脏东西(疑是搜索引擎蜘蛛状)。以上混有杂质的“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购入价格4元/瓶,零售价(与定价一致)为7.5元/瓶。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方共售卖了“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98件(6瓶/件)(在其中1瓶沾有脏东西),库存量2件(6瓶/件),库存量的2件(6瓶/件)早已被生产商回收利用。被告方市场销售混有杂质的“葛天种植园苹果醋饮料”金额7.5元,有营业额共7.5元,有盈利共3.5元。被告方的方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决策勒令立刻纠正违纪行为,并对被告方从轻处理作如下所示行政许可:一、收走非法所得3.5元;二、处罚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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