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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04 07:06:13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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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茂名市销售市场监督机构果断贯彻执行市场管理质监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部署,坚持不懈精准施策,对焦民生领域,将群众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放到稽查监管工作中第一位,广泛开展民生领域案子查处“铁拳”行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规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规定案子,合理保护了众多广大群众合法权利。截止到8月31日,全省系统软件共依法查处有关案子109宗,罚没款148.4万元,移交司法部门1宗。为充分运用社会发展舆论导向功效,加强警告威慑,现将查办的一部分食品类经典案例(第一批)发布如下所示:
  经典案例二

  茂南区梁某生鲜食品家禽肉档市场销售不过关“牛羊肉”案
  2021年4月29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授权委托深圳扩散系数检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规对被告方市场销售的“牛羊肉”(购入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开展抽样检查。2021年6月11日,我局接到深圳扩散系数检验技术公司的检测报告(No:2105010800),內容表明以上“牛羊肉”经抽样检查,被检试品中克伦特罗新项目不符《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治办函〔2010〕50号)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被告方因涉嫌市场销售不符农业产品产品质量规范的农业产品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我局依法定条件于2021年7月2日对受害人开展立案查处。
  被告方市场销售不过关“牛羊肉”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组成了市场销售不符农业产品产品质量规范的农副产品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要求,我局决策勒令被告方马上终止市场销售不符产品质量规范的农业产品,并做出收走非法所得150元、处罚400零元的行政许可。
  经典案例三

  邓某市场销售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农业产品案
  茂南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告方邓某销货的 “绿豆芽”依规取样复检,经深圳扩散系数检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查,6-苄基腺嘌呤(6-BA)新项目不符《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至案发后止,被告方运营的以上“绿豆芽”已所有市场销售结束,总金额额度是200元,非法所得为一百元。
  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组成了市场销售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农副产品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茂南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勒令被告方终止市场销售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农业产品,对其做出收走非法所得一百元和处处罚3000元的行政许可决策。
  经典案例四

  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馆侵害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茂名市电白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5日接到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馆在没经专利权人受权允许应用的情形下,侵害“柠檬工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报。2021年1月26日,稽查人员依规对坐落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大衙圩府前途的“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馆”开展查验,当场发觉经营地正门口上边配有“益秀堂”等字体的长方型广告牌,在其中“秀”字作形变解决,突显“禾”字部与左侧“益”字及右侧“堂”字等大;店内有制造奶茶店的机器设备及标志标识以上形变字体样式“益秀堂”字眼的奶茶杯1450个、食品类包装袋子24扎(一百个/扎)、封口胶14卷。被告方在检测当场没法给予“益秀堂”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授权应用协议或协议书及其“柠檬工坊”专利权人受权允许应用等原材料。
  被告方以上情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要求,组成了侵害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决策勒令被告方马上终止侵权责任,并且做好收走侵权行为物件:奶茶杯1450个,食品类包装袋子24扎(100个/扎),封口胶14卷;处罚15000元的处理决定。
  经典案例五

  郭某某某、车某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生产运营未按照规定开展检验检测的生猪肉案
  2021年5月8日,高州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公安部门对宝光街道社区广潭村宰杀市场销售病死猪肉开展依法查处和稽查抽样检验。我局稽查人员当场对涉案人员生猪肉开展稽查抽样检验,并对涉案人员生猪肉执行被查封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经检测,破获的以上涉案人员生猪肉没法给予包含检验检疫证明以内的一切办理手续,已经有基本直接证据表明是病死猪肉,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第八项的要求。以上涉案人员生猪肉总共11220KG,按生猪肉销售市场平均价50元/KG测算,金额数额为561000元;涉案人员生猪肉总数大,金额额度高,造成身体健康风险性极高,社会发展伤害严重后果,乃至会引起人民群众焦虑;且被告方存有主观性违反规定观念,情节恶劣,因涉嫌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要求,高州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交高州市派出所依法处理。现阶段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经典案例六

  高州市云潭镇健康养生当然坊副食店运营标明虚报标识信息的食品类案
  依据投诉服务平台转办的检举单的案件线索,2020年12月12日,高州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依规对高州市云潭镇某副食店开展监督检查。发觉其购置“陈肾/腊鸭肾”(简易冷藏的农业产品)15.7斤,自主包裝并贴到营养标签后在淘宝平台开展市场销售,其标识內容均不能出示合理合法合理的证明证实。
  被告方的方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组成了运营标明虚报标识內容食品类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高州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给与被告方收走非法所得140元处以处罚3000元。
  经典案例九

  信宜市垌尾开泰冷冻产品行购置食品类未执行拿货检查责任、运营未按照规定开展检验检疫及我国为预防疾病等特别必须全面禁止生产运营的進口冷藏肉制品案
  2021年1月13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依职能对本人的经营地开展实地查验,发觉被告方运营的15个批号共30箱涉案人员進口冷藏肉制品沒有入关货品检验检疫证明,另有8个批号共18箱涉案人员進口冷藏肉制品均是2020年11月8今后入关,沒有消毒杀菌证实。
  被告方以上方式各自违反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要求,组成了购置食品类未执行拿货检查责任、运营未按照规定开展检验检疫及我国为预防疾病等特别必须全面禁止生产运营的進口冷藏肉制品的多种违纪行为。我局对其做出勒令立刻纠正违纪行为,收走有关進口冷冻牛肉食品类,处以处罚220000元的行政许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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