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由思南县检察院提出的被告张某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邢事附加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一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规公布开庭审判,复庭裁定适用医院所有需求,被告张某某复庭表述听从民事判决。
案件回望:2021年6月2日,张某某在制作早餐全过程,加上罂粟花果熬料高汤,添加早饭中给予售卖。当天被思南县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破获,稽查人员当场获取了羊肉汤备检。经评定羊肉汤中检查出罂粟花成分,张某某因涉嫌在食物中掺加有害、有危害非食品和市场销售有害危害食品类。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规公布开庭审判后觉得,被告张某某违背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食物中掺加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其方式违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要求,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与此同时,该个人行为还损害了不特殊顾客人体生命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综合性考虑到张某某认罪认罚,自行担负损失赔偿,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获得立即劝阻及其赔付工作能力等要素,做出裁定:一是被告张某某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物罪,被判刑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款RMB3000元;二是被告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禁从业生产经营性生产制造、市场销售食品类以及关系产业链主题活动;三是收走被告张某某非法所得;四是被告张某某付款市场销售有害、有危害食品类额度十倍赔偿费5090元。
检查官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食物中掺加有害、有危害的非食品的,或是市场销售明知道掺入有害、有危害的非食品的食品类的,处五年以内刑期,并罚款;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或是其它情况严重剧情的,处五年之上十年以内刑期,并罚款;致人死亡或是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要求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制造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物或是运营明知道是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顾客除规定损失赔偿外,还能够向经营者或是经营人规定付款合同款十倍或是损害三倍的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