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依规对坐落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区汇家商场开展了监督管理,查验中发觉,该商场售卖的海南椰岛(集团公司)股权公司制造的椰岛鹿龟酒已过保存期七个月十八天,其个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严禁生产运营以下食品类、食用添加剂、食品类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明虚报生产制造日期、保存期或是超出有效期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之要求。
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案件评查规范第五项生产运营标明虚报生产制造日期、保存期或是超出有效期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之要求。按照违反规定情况和惩罚规范(一)轻度违纪行为,表达形式在金额额度不够2000元的,惩罚规范为收走非法所得和违规经营活动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并能够收走用以违反规定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件;处以五万元之上七万余元以内处罚之要求。决策对被告方做出如下所示惩罚:
一、勒令暂停违纪行为;
二、收走非法所得15两元;
三、收走到期椰岛鹿龟养生保健酒50瓶;
四、处罚5000零元,累计5015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