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抗疫下还谋蝇头小利?以儆效尤!
当厦门市万众一心、同心协力,共抗肺炎疫情的关键期,仍有某些店家和本人违背疫情防控要求在疫防食品卫生安全、疫防物件安全性层面,轻率违反规定,现将经典案例(第二批)发布,食品类行业实例如下所示:
01
厦门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
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义务案
2021年9月22日,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对为指定防护酒店餐厅给予正餐的厦门市某餐饮管理公司开展实地查验时发觉,被告方备用电冰箱内的四种菜肴留样量均低于125g。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2“食品留样”要求,每一个种类的留样量理应能达到产品质量检测必须,且不少于125g。
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因涉嫌违背此条要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于2021年9月24日依规对被告方立案查处,现阶段案情已经申办中。
02
泉州市某食品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提交進口冷链物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内容案
2021年9月13日,厦门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对被告方坐落于厦门海沧区东孚街道社区诗新路的经营地开展检测时发觉,当场有2款原产地国为澳大利亚、制造商为“Fonterra Ltd.”、出厂日期为2020年12月份的進口冷冻产品(奶酪、奶酪)。
被告方不能带来对应的入厦行驶码及发售凭据,也未按照规定提交進口冷链物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内容,因涉嫌违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
2021年9月14日,厦门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依规对被告方立案查处,现阶段案情已经申办中。
05
泉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规定提交食品卫生安全追朔信息内容案
2021年9月15日,市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泉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开展检测时发觉,被告方做为食品批发市场经营人,既未将其批發运营的一款牛仔骨的名字、知名品牌、规格型号、总数等信息录入到泉州市“进入市场必登”服务平台,也未创建电子器件账表,因涉嫌违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现阶段被告方已被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