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回望
7月7日,余姚市低塘消费者保障联合会收到顾客张女士举报,称其于7月6日晚在管辖区内某烘焙店选购了一袋切片面包,并存放于冰柜内冷冻。
殊不知,在7月7日服用时,张女士发觉该切片面包早已长霉。张女士与烘焙店沟通交流无果,遂向消委举报规定解决。
处理方式及結果
收到消费者维权后,低塘消费者保障联合会工作员第一时间联络彼此被告方核查状况。经查明,诉讼切片面包保存期截止到7月6日,在顾客选购当日并未到期,在顾客服用时已超出有效期限。
经调研,诉讼烘焙店未设邻近保存期食品销售会员专区或专卖店,也未对可售的邻近保存期食品类标识“邻近保存期食品类”标识,不符浙江《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浙卫生监督规〔2014〕14号)有关临保食品类管理方法的规定,损害了顾客自主权等利益。
经协商,烘焙店责任人表态发言马上标准临保食品经营个人行为,赔付顾客500元并向其致歉,顾客表明认同。
消费警示
食品经营企业在市场销售临保食品类时,应采用足够造成顾客留意的方法对临保食品类开展显示和表明,不然将损害顾客的自主权,并承当因此造成的法规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顾客在选购食物时,也理应查询食品类的出厂日期、保存期及其储存标准等营养标签信息内容,按需选购临保食品类,并妥当存放购物小票,以便消费者维权时质证。
来源于 | 余姚市低塘消费者保障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