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移诉一起网络信息买卖协议纠纷案,诉请根据互联网销售不符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某公司退还借款,并付款合同款10倍的赔偿费,依规维护保养了顾客的合法权利。
2020年12月,上诉人罗某在被告某公司在某在网上的某商城系统设立的 某店铺购买七年海叁50g(5-7只)5份,支付货款127零元。上诉人依照表明泡开服用,发觉味儿出现异常,与以前订购的海叁存有差别。上诉人遂联络某检测机构,并将50g装规格型号的海叁试品寄赠给该企业授权委托检验,2021年1月,某检测机构出示检验报告,该报告书表明:单项工程判断不符合要求。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上诉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向被告某公司选购货品,向被告付款账款,彼此产生网络信息买卖协议关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被告间50g包裝5盒海叁买卖协议失效,被告理应退还上诉人所支出的购借款,上诉人理应退还所买产品。故该院对上诉人需要的被告退换货并退还购物款127零元的要求给予适用。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海叁,蛋白质含量未做到食品卫生安全强制性规范,不符理应有的营养成分规定,对特殊营养成分必须的顾客而言是不安全的,故对上诉人需要的50g包裝的海叁合同款127零元十倍金额赔付1270零元,该院给予适用。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起诉。
大法官友情提示:网络消费不断提温,造成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也日益提高。顾客在网购的历程中需挑选靠谱店家,选购合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类。网上购物进口产品时,还应留意汉语标识等相关内容,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防止产生纠纷案件!